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3年度,594號
KSDM,103,審交附民,594,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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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4號
原   告 鍾○○淑
訴訟代理人 張○作律師
被   告 吳○原
      ○○輸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123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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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輸送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