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晉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
第1826號),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謝晉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 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許智凱於本院審理中, 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為憑,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調偵字第1826號
被 告 謝晉富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晉富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22時2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沿高雄市鳥松區建工路由南往北行駛,行經高
雄市鳥松區本館路與建工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 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應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免發生碰撞之危險,而依當 時天候晴、光線屬夜間有照明、視距良好,道路並無缺陷及 障礙物等情狀觀之,其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即貿然左轉欲往本館路行駛;適許智凱酒後(公共危險部分 ,本署以103年度偵字第2473號為緩起訴處分)騎乘車號000 -00 N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球場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謝晉富 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前車頭因而與許智凱所騎乘之重機車發生 擦撞,致許智凱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脛骨開放性骨折之傷 害,嗣經警到場處理,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智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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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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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謝晉富之供述 │坦承駕車與告訴人之機車│
│ │ │發生擦撞及承認對開車有│
│ │ │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之│
│ │ │過失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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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告訴人許智凱之指述 │有於上開時、地與被告發│
│ │ │生車禍之事實 │
├──┼───────────┼───────────┤
│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1、被告駕車有過失而導 │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致車禍之事實。 │
│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2、車禍當時天候晴天、 │
│ │表、現場照片10張、道路│ 光線屬夜間有照明、 │
│ │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 視距良好,道路並無 │
│ │紀錄表 │ 缺陷及障礙物等情狀 │
│ │ │ 。 │
│ │ │3、被告有自首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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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1張 │1、告訴人因車禍而受有 │
│ │、告訴人酒精濃度測試表│ 如診斷書上所載傷害 │
│ │、103年度偵字第2473號 │ 之事實。 │
│ │緩起訴處分書 │2、告訴人喝酒騎車,予 │
│ │ │ 有過失之事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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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檢 察 官 鄭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