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原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嘉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163
6 號、102 年度偵字第4264號、第4265號、第4266號、第109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吳嘉展與同案被告闕俊民(綽號老大) 、溫凱任(綽號阿規)、羅振綱、蘇保忠、馮博緯、洪偉綸 、陳冠伊、陳裕丰、涂志瑋、張國峻、黃范鑫、樊懿賢及吳 凱瑞等人自民國100 年4 月間某日起,與溫凱任、闕俊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刀」、「言哥」、「高先生」、 「 阿宏先生」、「小高」、「林先生」、「謝先生」、「陳 先生」、「經理」、「郭先生」、「阿豐(經理)」、「王 先生」之成年男子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某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附表所 示時間,以工作需要為由,要求應徵者黃瑞榮、楊閎閔、潘 心一、柏宗偉、洪瑞銘(下合稱黃瑞榮等人)提供金融帳戶 存摺、身分證或駕照影本及提款卡,再由吳嘉展依張國峻之 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分向黃瑞榮等人收取如附表所示之 帳戶提款卡等物後,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即於 附表所示時間,推由某成年成員致電張惟誠、林映萱、邱顯 鈞、李俊昌、蔡美嬌、許燕仁、趙淑倫、邱榮樂、李元佳、 朱存琦、陳瑋婷等人(下合稱被張惟誠等人),以如附表所 示之詐騙方式致張惟誠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黃瑞榮等 人提供之上開帳戶(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及金額均詳如附表 所示)。因認被告吳嘉展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 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本案被告吳嘉展被訴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其中附 表編號1 、3 、4 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20 號判決判處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535 號判決有罪(下稱 甲案;被告嗣提出再審,經駁回確定),並告確定在在案; 另附表編號2 、5 所示部分,亦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 1890號判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確定(下稱乙案),此有甲、
乙二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且經本院調取甲案之案卷核閱屬實。是本案之犯罪事實既 經本院上開判決確定,則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自為前案確定判 決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 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附表:(即起訴書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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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收受時間/地點/對象/物品 │施用之詐術、匯款時間與金額(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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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瑞榮於100 年8 月31日見報紙│於100 年9 月3 日14時26分許,以顯示│
│ │分類廣告撥打行動電話00000000│電話+0000000000 賀致電張惟誠,佯稱│
│ │94號應徵司機工作,依自稱「阿│其購物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要求│
│ │豐」之男子指示,於100 年9 月│張惟誠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
│ │1 日18時許,在高雄市大順二路│致張惟誠陷於錯誤,遂於同日15時30分│
│ │與大豐一路口前,交付所有之高│許,操作提款機轉帳29989 元至黃瑞榮│
│ │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左列帳戶。 │
│ │76)之存摺、駕照影本及提款卡├─────────────────┤
│ │(含提款密碼)予吳嘉展。 │於100 年9 月3 日15時45分許,以顯示│
│ │ │電話+0000000000 號致電林映萱,佯稱│
│ │ │其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要│
│ │ │求林映萱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
│ │ │,致林映萱陷於錯誤,遂於同日15時57│
│ │ │分許,操作提款機轉帳26013 元至黃瑞│
│ │ │榮左列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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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楊閎閔(起訴書誤載為楊閔閔)│於100 年9 月2 日21時19分許,以顯示│
│ │(100 年8 月31日看報紙分類廣│電話+00000000000號致電邱顯鈞,佯稱│
│ │告撥打行動顯示電話0000000000│其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12期│
│ │0000 000000 號應徵司機工作,│,要求邱顯鈞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
│ │依自稱「阿豐經理」之男子指示│云云,致邱顯鈞陷於錯誤,遂於同日22│
│ │,於100 年9 月2 日16時許,在│時22分許,操作提款機轉帳29989 元至│
│ │屏東縣屏東市光復路統聯客運站│楊閎閔左列帳戶。 │
│ │旁前,交付所有之彰化銀行帳戶├─────────────────┤
│ │(帳號:000-00000000 000000 │於100 年9 月2 日21時35分許,以顯示│
│ │)之存摺、駕照影本及提款卡(│電話+0000000000 號撥打予李俊昌,佯│
│ │含提款密碼)予吳嘉展。 │稱其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
│ │ │要求李俊昌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
│ │ │云,致李俊昌陷於錯誤,遂於翌日即9 │
│ │ │月3 日1 時7 分許,操作提款機轉帳 │
│ │ │30000 元至楊閎閔左列帳戶。 │
│ │ ├─────────────────┤
│ │ │於100 年9 月2 日19時30分許,以顯示│
│ │ │電話+000000000 0號撥打予蔡美嬌,佯│
│ │ │稱其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
│ │ │要求蔡美嬌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
│ │ │云,致蔡美嬌陷於錯誤,遂於同日21時│
│ │ │33分許,操作提款機轉帳30000 元至楊│
│ │ │閎閔左列帳戶。 │
│ │ ├─────────────────┤
│ │ │於100 年9 月2 日21時45分許,以顯示│
│ │ │電話+0000000000 號撥打予許燕仁,佯│
│ │ │稱購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12期│
│ │ │,要求許燕仁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
│ │ │云云,致許燕仁陷於錯誤,遂於同日22│
│ │ │時38分許,操作提款機轉帳29989 元至│
│ │ │楊閎閔左列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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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潘心一於100 年9 月15日見報紙│於100 年10月7 日16時30分許,以顯示│
│ │分類廣告撥打行動電話00000000│電話+0000000000 號致電趙淑倫,佯購│
│ │85號應徵司機工作,依自稱「王│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12期,要│
│ │先生」之男子指示,於100 年10│求趙淑倫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
│ │月6 日15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致趙淑倫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35分│
│ │本館路與澄清路口7-11超商前,│許,操作提款機轉帳29989 元至潘心一│
│ │交付所有之郵局帳戶(帳號:70│左列帳戶。 │
│ │0-00000000000000)之存摺、駕│ │
│ │照影本及提款卡(含提款密碼)│ │
│ │予吳嘉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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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柏宗偉於100 年9 月28日見報紙│於100 年10月5 日17時40分許,以顯示│
│ │分類廣告撥打行動電話00000000│電話+0000000000 號致電邱榮樂,佯購│
│ │85號應徵司機工作,依自稱「王│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12期,要│
│ │先生」之男子指示,在高雄市三│求邱榮樂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
│ │民區九如路渣打銀行前,交付所│,致邱榮樂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56分│
│ │有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許,操作提款機轉帳29980 元至柏宗偉│
│ │0000000000)之存摺、身分證影│左列帳戶。 │
│ │本及提款卡(含提款密碼)予吳├─────────────────┤
│ │嘉展。 │於100 年10月5 日18時30分許,以顯示│
│ │ │電話+000000000號致電李元佳,佯稱購│
│ │ │物付款方式誤設定為分期付款12期,要│
│ │ │求李元佳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
│ │ │,致李元佳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20分│
│ │ │許,操作提款機轉帳29989 元至柏宗偉│
│ │ │左列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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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洪瑞銘於100 年10月19日見報紙│於100 年10月23日16時許,以顯示電話│
│ │分類廣告撥打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 號致電朱存琦,佯稱物付│
│ │84號應徵司機工作,依自稱「阿│款方式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要求朱存│
│ │豐經理」之男子指示,於同月21│琦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朱│
│ │日17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國│存琦陷於錯誤,各於同日16時12分、16│
│ │路與同盟路家樂福量販店前,交│時49分許,操作提款機轉帳29989 元至│
│ │付所有之郵局帳戶(帳號:013-│洪瑞銘左列帳戶。 │
│ │000000000000)之存摺、駕照影├─────────────────┤
│ │本及提款卡(含提款密碼)予吳│於100 年10月23日15時許,以顯示電話│
│ │嘉展。 │+000000000號致電陳瑋婷,佯稱其購物│
│ │ │因作業人員疏失,將導致其購買成12雙│
│ │ │球鞋,要求陳瑋婷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
│ │ │交易云云,致陳瑋婷陷於錯誤,於10月│
│ │ │23日17時31分許,操作提款機,而轉帳│
│ │ │29989 元至洪瑞銘左列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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