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24號
原 告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音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被 告 李茂樹
鐘建福
沈志忠
黃立權
陳秋銘
王明煌
邱佑龍
魏全評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另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李茂樹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 易字第851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另同案被告梁耀裕等人部 分,經本院判決有罪,就其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另裁定 移由本院民事庭依法辦理),且上開被告鍾建福、沈志忠、 黃立權、陳秋銘、王明煌、邱佑龍、魏全評等人並非本件刑 案被告,其等涉案部分復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上 開被告亦非依民法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自應依首揭 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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