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324號
KSDM,102,附民,324,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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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24號
原   告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音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被   告 梁耀裕
      張簡冠洋
      張簡冠霖
      洪志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51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本件被告李茂樹被訴
涉犯背信罪部分,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爰另以判決駁回此部分
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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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