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智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德凱
選任辯護人 鄧國璽律師
被 告 邱維彥
楊永凱
林敬澔
謝詔寓
李佳榮(原名李佳嶸)
劉信宏(原名劉榮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德凱、邱維彥、楊永凱、林敬澔、謝詔寓、李佳 榮、劉信宏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上開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 案被告陳逸晉被訴部分,業經判決確定;同案被告蔡育民部 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均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