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392號
KSHV,103,上易,392,201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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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昆禮文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上 訴 人 隗虹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黃青茂律師
      矯恆毅律師
被上訴人  陳育綺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訴字第1074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並為訴之擴張,本院於民國104 年
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昆禮文(澳洲人)於民 國91年間結婚,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詎昆禮文竟分別於102 年 6 月3 日上午10時30分許及同日下午1 時30分許,在被上訴人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後座與上訴 人隗虹發生性關係。上訴人之行為顯已侵害被上訴人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非 財產上損害等語。求為判決:㈠上訴人應連帶給付150 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原審判命 上訴人應連帶給付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上訴人聲明不服 ,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附帶上訴請求再連帶給付100 萬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並擴張請求上訴人另應連帶給付50萬元及自附 帶上訴暨擴張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於本院聲明:㈠上訴駁回。㈡上訴人應連帶再給付 150 萬元及自附帶上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2 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昆禮文則以:其與隗虹為師生及朋友關係,未曾有性關 係。而被上訴人自婚後即未曾間斷誣指昆禮文與他人有染,並 對外大肆渲染,散佈諸多其自行想像昆禮文之外遇情節,均子 虛烏有,乃被上訴人生性多疑,且欠缺對配偶之正當信任及尊 重所致。另被上訴人提出之錄音譯文與原始錄音檔之內容有諸 多不符,多為其臆測及想像,且該錄音檔側錄時間乃昆禮文



駛系爭車輛行經學校及多人出入之公共場合,上訴人不可能在 光天化日之下發生性行為。至隗虹呼吸及喘息聲之錄音,乃上 訴人親吻、撫摸、擁抱時,隗虹因感覺興奮所發出之聲音,上 訴人並未發生性行為。被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 均不足以證明上訴人曾發生性行為,自無由基於與昆禮文間配 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受侵害請求賠償精神上之損害等語置辯。 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 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附帶上 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上訴人隗虹則以:被上訴人提供之錄音譯文內容,所註記親吻 聲、有時候一些親吻聲、有一些男生親吻女生的聲音、做愛的 聲音,有很多呻吟聲,急促呼吸聲,喘氣聲打破寧靜云云,皆 為被上訴人主觀臆測所為註記,且上訴人若在車內發生通姦行 為,豈會無男方聲音及其他聲響。又由錄音譯文第21頁以下之 內容,提及上訴人所在地點為鼓山高中附近,乃位於公共場所 ,復為白天,依常理應無於該時地發生通姦行為。被上訴人自 不得基於與昆禮文間之配偶關係而生之身分法益受侵害且情節 重大,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等語置辯。於本院 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附帶上訴及擴 張之訴均駁回。
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
昆禮文係澳洲籍人,與被上訴人於91年8 月6 日結婚,現婚姻 關係尚存續中。
㈡上訴人分別於102 年6 月3 日上午10時30分許及同日下午1 時 30分許,曾在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車輛內對話,其內容如系爭 車輛行車紀錄器所側錄之錄音光碟。
協商整理兩造之爭點如下:昆禮文隗虹是否曾於102 年6 月 3 日在系爭車輛性交或親密行為?若是,被上訴人得否依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 、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 3 項定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 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



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 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 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 約之義務而加損害於他人,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 要旨可資參照。
經查:
昆禮文係澳洲籍人,與被上訴人於91年8 月6 日結婚,現婚姻 關係尚存續中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8頁),並 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 頁)。亦即 本件被上訴人為中華民國國民,昆禮文則為澳洲國民,屬涉外 事件。因被上訴主張人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 及本件侵權行為之發生地在我國境內,亦為兩造所不爭(見本 院卷第41頁),因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之規定,本 件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是以上訴人所為是否已侵害被 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及被上訴人得否請求上訴人 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悉依我國法律之規定,合先敘明。㈡上訴人分別於102 年6 月3 日上午10時30分許及同日下午1 時 30分許,曾在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車輛內對話,其內容如系爭 車輛行車紀錄器所側錄之錄音光碟一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43頁),並有該錄音光碟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05 頁)。又該錄音光碟經本院勘驗結果為:全部錄音時間為2 小 時7 分鐘,其中確實有兩人親吻聲、女子因性高潮所發出之喘 息及呻吟聲,男子則低聲訴說,內容不甚清楚。其餘男女兩人 可辨識之對話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34 號卷第9 頁至第42頁英文文字記錄,大致相符。又男子確向女 子說「I love you」、「make love with you」,但兩句間有 無他話語,無法聽清楚等情,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79頁)。而於女子因性高潮所發出之喘息及呻吟聲之 後,男子向女子說「I love you」、「make love with you」 ,即第一次錄音結束前,女子曾問男子「comfortable 」,男 子回答「yeah , really a bonus 」,嗣於第二次錄音即同日 下午1 時30分許一開始,男子乃說「I love your smell 」, 女子則回應「mix your smell」,接著男子繼續解讀「we make love . . . . both sweating on each other . . . . the smell mingles」 ,其後又有女子因性高潮所發出之喘息 及呻吟聲一情,亦有上開英文文字記錄在卷可參(見臺灣高雄 少年及家事法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34號卷第32頁背面),亦即 男子顯對兩人於汽車內之性行為表示欣喜,並且敘述極其露骨 之感覺。如此足認昆禮文隗虹確有親吻、接合性器,始致隗 虹發出因性高潮之喘息及呻吟聲,嗣昆禮文即詮釋此性交感受



。依社會通常觀念,若非有情侶或夫妻般親密關係之人鮮會親 吻、接合性器,使其發出性高潮之喘息及呻吟聲,更無可能未 有性交關係即會提及「愛你」、「與你做愛」、「愛兩人因做 愛流汗而混合之氣味」。如此足認昆禮文隗虹上開親吻、接 合性器及交談內容,顯非通常師生及朋友關係往來之社交行為 ,而係有性交行為,已足破壞夫妻之婚姻生活及家庭之圓滿安 全幸福。是以揆諸首揭說明,被上訴人主張:昆禮文隗虹所 為已共同侵害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而 構成侵權行為等語,應為可採。
㈢至上訴人主張:錄音內容無穿脫衣褲拉鍊聲、身體或座椅移動 調整聲,自不得僅以女性呻吟聲作為上訴人性交之證據;錄音 譯文多為被上訴人揣測所為註記,非屬事實,且被上訴人未提 出行車記錄器之錄影畫面,無從證明上訴人有性交;昆禮文所 述關於性交之言詞均為其想像,並非真實已發生性交;因法院 勘驗設備不佳,致錄音勘驗內容譯文有誤,昆禮文所述均為其 假設、夢想及憧憬,均非事實;錄音地點乃在鼓山高中及蓮池 潭公園,為公共場所,又係白天,上訴人自無可能在該時地發 生性交;昆禮文曾提及願給付被上訴人40萬元,係除本件外, 併就離婚及分配剩餘財產同時處理之方案,自不得以此認定上 訴人有通姦之侵權行為,又昆禮文與被上訴人間婚姻已生破綻 ,互無聞問多年,始致與隗虹有親密行為,縱昆禮文隗虹有 親密行為,尚與已發生通姦及相姦侵害被上訴人配偶權有異, 原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自屬過高等語。惟查:
⒈錄音光碟內容乃以男女交談、親吻聲、女子因性高潮所發出之 喘息及呻吟聲為主,業如前述,固無法確定其內有無穿脫衣褲 拉鍊聲、身體或座椅移動調整聲等聲音。惟因昆禮文隗虹相 互親吻、接合性器,並致隗虹發出性高潮之喘息及呻吟聲後, 昆禮文提及「愛你」、「與你做愛」、「愛兩人因做愛流汗而 混合之氣味」一節,業如前述。亦即女性之呻吟聲乃係因與男 子性交致其性高潮,如此堪認昆禮文隗虹確已有性交行為, 並非僅為昆禮文單方之臆想、意圖、假設、夢想及憧憬而尚未 發生者。另上訴人置身於汽車中,卻於其內發出性高潮之喘息 及呻吟聲,誠難想像係發生在鼓山高中及蓮池潭公園公眾得出 入並在旁目睹之場所。此由兩人對話中曾提及「make sure no people follow us」(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 年度家 訴字第34號卷第14頁背面),可見兩人乃小心翼翼行蹤,始路 經鼓山高中及蓮池潭公園,最後覓得隱密之處始為性交。又被 上訴人提出之錄音光碟,縱未有影像可證明昆禮文曾以性器進 入隗虹之性器或曾有兩人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惟依前述兩人 之言談及發出之聲音,已堪認有破壞夫妻婚姻生活圓滿幸福及



信任之性交行為,應認為已侵害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 ,且情節重大,而構成侵權行為。是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 主張:其等並無通姦及相姦性交之侵權行為,僅有親吻、擁抱 、撫摸,且昆禮文說「make love with you」之前尚有「if」 ,僅因錄音檔播放效果不佳始為不清楚,實全屬昆禮文之假設 、夢想及憧憬等語,均屬避就之詞,洵無足採。⒉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為其目的,而日常生活本屬瑣碎繁雜,夫 妻感情本極易於此繁瑣中消耗,並因意見觀念相異起衝突而轉 變,因此為維繫婚姻關係,配偶自需互相協力以保持其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若遇衝突而感情轉變,則夫妻更需互 相努力溝通尋得解決之道,尚非遇此情狀,配偶即得與第三人 性交,再進一步破壞夫妻婚姻生活及家庭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是以,昆禮文與被上訴人感情縱非和睦,亦非昆禮文得據以與 隗虹性交之理由。
㈢綜上,昆禮文隗虹前述性交行為顯已逾越與有配偶之異性往 來應遵守之分際,客觀上除已影響昆禮文與被上訴人夫妻感情 之維繫,並已破壞被上訴人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幸福,足使被上 訴人心生悲憤、沮喪及對配偶應互守誠實義務之不信任,致其 精神上受有痛苦,洵堪認定。
㈣被上訴人另主張:昆禮文於事發後仍不知反省,猶與隗虹出遊 ,並自稱已離婚,被上訴人不堪受此刺激,因而罹患憂鬱症, 故原審判命給付50萬元過低,上訴人應連帶再給付150 萬元等 語,並請求傳喚證人曲柏璇。惟查:昆禮文隗虹事後出遊及 自稱已離婚等行為,乃係被上訴人所指昆禮文隗虹於102 年 6 月3 日有性交之侵權行為後,逾1 年半所發生一節,有民事 附帶上訴暨擴張訴之聲明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 第63頁至第66頁),亦即上訴人縱有被上訴人此部分所主張之 行為,尚非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侵權行為事實,自不得據以審酌 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範圍。是以被上訴 人請求傳喚證人曲柏璇,自無必要。
㈤被上訴人目前經營補習班,每月收入約10萬元,及名下有房屋 及土地共計6 筆、股票多筆以及汽車;昆禮文擔任美語教師, 每月收入約8 萬元、汽車1 輛;隗虹為家管,目前並無收入等 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71頁、第76頁),並有被上 訴人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可參(見原 審卷第12頁),本院審酌兩造上開學經歷、收入、財產,及隗 虹明知昆禮文係有配偶之人,仍與之有性交行為,危害被上訴 人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造成被上訴人精神上所受痛苦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審酌定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連帶賠 償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應屬適當。上訴人主張連帶給付50萬



元過高等語、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再給付150 萬元等語,均 不可採。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給 付150 萬元及自102 年11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於50萬元本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 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至被上訴人之請求 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附帶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另被上訴人復擴張請求上訴人 應連帶再給付50萬元及自104 年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亦無理由,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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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