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張瑋庭
原 告 高嘉呈
原 告 林汝軒
原 告 林易賢
原 告 張煌坤
上列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瑋庭
被 告 陳元忠
被 告 劉筱娟
被 告 吳采昀
被 告 美的世界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之 規定自明。
二、本院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 號違反銀行法,係於民國 104 年1 月6 日下午8 時32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辯論終結,而 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於辯論終結後之104 年1 月 7 日下午5 時向本院收發室遞狀,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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