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王韋尊原 告 張明珠原 告 曾梓瑄原 告 郭豊雄原 告 郭幸琪原 告 郭又仁原 告 高玉樺原 告 李巧玲原 告 陳俞蓉原 告 高張秋綿原 告 呂總填原 告 張明輝原 告 王威欽原 告 黃慶文原 告 郭憶靜原 告 謝麗玉原 告 謝魏素霞原 告 郭岳勳原 告 林惠珍原 告 黃吳枝赺原 告 黃敏郎原 告 謝勝安原 告 郭富忠原 告 徐方阿自原 告 黃郭錦治原 告 謝文義原 告 王謝美珠原 告 王銀嬌原 告 王雲爵原 告 王福泉原 告 郭謝芙蓉原 告 李中仁原 告 鄭鈞霖原 告 鄭政雄原 告 洪月娟原 告 廖慶輝原 告 張文瓊原 告 張小玉原 告 王世業原 告 柯仲輝原 告 李學仁原 告 林秀芳原 告 劉昆鴻原 告 黃靖雯原 告 陳順發原 告 施媺柔原 告 蘇徐春杏原 告 陳淑敏原 告 黃怡嘉原 告 蘇銘釧原 告 林賢美原 告 徐雯瓊原 告 李采鈴原 告 林徐明慧原 告 徐倩萍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郭謝芙蓉被告 吳采昀(原名吳雨靜)被 告 陳元忠被 告 劉筱娟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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