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重附民字,104年度,4號
KSHM,104,重附民,4,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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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王韋尊
原   告 張明珠
原   告 曾梓瑄
原   告 郭豊雄
原   告 郭幸琪
原   告 郭又仁
原   告 高玉樺
原   告 李巧玲
原   告 陳俞蓉
原   告 高張秋綿
原   告 呂總填
原   告 張明輝
原   告 王威欽
原   告 黃慶文
原   告 郭憶靜
原   告 謝麗玉
原   告 謝魏素霞
原   告 郭岳勳
原   告 林惠珍
原   告 黃吳枝赺
原   告 黃敏郎
原   告 謝勝安
原   告 郭富忠
原   告 徐方阿自
原   告 黃郭錦治
原   告 謝文義
原   告 王謝美珠
原   告 王銀嬌
原   告 王雲爵
原   告 王福泉
原   告 郭謝芙蓉
原   告 李中仁
原   告 鄭鈞霖
原   告 鄭政雄
原   告 洪月娟
原   告 廖慶輝
原   告 張文瓊
原   告 張小玉
原   告 王世業
原   告 柯仲輝
原   告 李學仁
原   告 林秀芳
原   告 劉昆鴻
原   告 黃靖雯
原   告 陳順發
原   告 施媺柔
原   告 蘇徐春杏
原   告 陳淑敏
原   告 黃怡嘉
原   告 蘇銘釧
原   告 林賢美
原   告 徐雯瓊
原   告 李采鈴
原   告 林徐明慧
原   告 徐倩萍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郭謝芙蓉
被告 吳采昀(原名吳雨靜)
被   告 陳元忠
被   告 劉筱娟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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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