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劉漢苗
原 告 林雅玲
原 告 朱語葳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劉漢苗
被 告 陳元忠
被 告 劉筱娟
上列被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洪麗淑
被 告 海峽商報有限公司
被 告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藍崧元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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