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劉美瑩原 告 黃光明原 告 黃喬挺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被 告 陳元忠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被 告 周庭安被 告 劉筱娟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被 告 洪麗淑被 告 張宗翰被 告 施中平被 告 謝胡寬被 告 謝旻錚被 告 莊淑芬被 告 許毓廷被 告 李長通被 告 吳雨靜被 告 陳俊傑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蘇昱銘律師被 告 陳榮陞被 告 張英隆被 告 劉柏東被 告 劉智輾被 告 吳麗敏被 告 吳月霞被 告 高福昇被 告 黃謝阿花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被 告 劉東翟被 告 施金枝被 告 馬湘雲被 告 甘芳良被 告 侯絲眉被 告 楊亞臻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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