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元忠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葉秀美律師
楊申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筱娟
選任辯護人 曾威凱律師
葉秀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麗淑
指定辯護人 孔哲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宗翰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中平
選任辯護人 張堯程律師
楊申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柏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胡寬
上列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旻錚
選任辯護人 李玉雯律師
洪條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鈞凱(原名許毓廷)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金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月霞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淑靜律師
張堯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福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謝阿花
上列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采昀(原名吳雨靜)
選任辯護人 孫紹浩律師
吳淑靜律師
楊申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傑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羅豐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英隆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亞臻
指定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陞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簡妙敏
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莊淑芬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黃家蓁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李長通
指定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李麗玲
選任辯護人 許淑清律師
被 告 許雅雯
選任辯護人 洪天慶律師
被 告 李志桐
指定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陳敏
選任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劉智輾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張有璦
指定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歐欣瑀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楊小慧
指定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蔡瀞慧
被 告 陳瑞誼
被 告 柯家騫
被 告 鍾壬海
被 告 陳采暄
上列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陳雪娥
被 告 林雅玲
被 告 李芊嬅
被 告 朱語葳
被 告 楊千芬
被 告 陳文舟
被 告 謝忠興
被 告 洪旻萱
上列八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胡景惠
選任辯護人 蔡豐徽律師
被 告 吳麗敏
被 告 劉東翟
上列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陳彥然
被 告 楊珮柔
被 告 馬湘雲(原名馬玉蘭)
上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謝雅慧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周庭安
被 告 甘芳良
上列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侯絲眉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許閔茹
選任辯護人 陳文卿律師
被 告 劉瑞益
被 告 陳昱琳
上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3 、4 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7799
、7991、10443 、15751 號;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10443 、
15751 、17917 、19970 號;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2 年度偵字第11190 號、103 年度偵字第3905號、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4911 、24912 、24913 、2500
6 、25007 號、103 年度偵字第8057號、8058號、8059號、8060
號、8061號、第16236 號、16237 號、16238 號、6982號、2373
5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202 、21203
號、103 年度偵字第5045號、5109號、5897號、5791號、9051號
、134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元忠、謝忠興、謝胡寬、謝旻錚、李長通、劉柏東、張宗翰、施中平、黃家蓁部分撤銷。
陳元忠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億元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謝忠興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謝忠興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
示之物,均沒收。
謝胡寬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謝胡寬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謝旻錚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案謝旻錚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長通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案李長通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張宗翰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張宗翰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施中平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施中平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黃家蓁幫助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黃家蓁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劉柏東公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劉筱娟前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以99年度偵字第4288號提起公訴,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99年度易字第233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再經臺灣高等法 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457號上訴駁 回確定(未構成累犯)。陳元忠前於98年間曾以「聯合禮券 整合行銷專案」之名,以多層次傳銷的方式,招攬他人加入 會員被控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下稱前案),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37號、99年度金重訴字第10、12號 判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 億元;不服 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審理 ,於100 年2 月1 日具保停止羈押,並於102 年5 月21日判 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1 億元;陳元忠不服再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2558號將原判決撤銷,發 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陳元忠於前案交保後,自100 年底 起,化名「陳庚」,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 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 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 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 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 與藍丕澤(已於102 年2 月22日死亡,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440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劉筱娟等人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 單一集合犯意聯絡,先推由藍丕澤成立「海峽商報有限公司 」(下稱海峽商報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 2 樓,於100 年12月8 日設立登記,營業項目:投資顧問等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下稱美的世界時報公司, 於101 年1 月19日設立登記,營業項目:報紙業等)、「卡 友日報有限公司」(下稱卡友日報公司,於101 年4 月27日 設立登記,營業項目:報紙業等)、及復由張宗翰成立「臺 北美容有限公司」(下稱臺北美容公司,於101 年12月7 日 設立登記,營業項目:五金批發業等。上開3 公司均址設臺 北市○○區○○路0 段00號4 樓)、再由莊淑芬成立「宜蘭 美容有限公司」(下稱宜蘭美容公司,址設宜蘭縣羅東鎮○ ○街000 ○00號,於101 年12月18日設立登記,營業項目: 化妝品批發業),策劃「餐飲、商品、旅遊、住宿綜效行銷 專案」(新式合約書改稱「餐飲、旅遊、商品綜效行銷- 經 銷商品銷售合約書」,下稱「綜效行銷專案」),且以臺北 市○○區○○○路0 段00號3 樓之2 、同路70號9 樓之4 ( 下稱古亭辦公室)為總公司辦公處所(藍丕澤去世後由其助 理洪麗淑負責)、臺北市○○區○○路○段00號5 樓(下稱 西門辦公室,由陳元忠指定劉筱娟負責)為分公司辦公處所 【以上5 公司、古亭及西門辦公室,合稱「美的世界集團」 】,陳元忠則擔任「美的世界集團」執行長,其後復以總顧 問自居,實際操控集團之決策(包括各專案制度、階級職稱 、各階級紅利發放比例、推薦獎金比例等)、活動策劃、對 外聯繫及資金運用等。復由劉筱娟在高雄市前鎮區○○○路 000 號「貴族世家牛排館一心店」(登記名義「首相小吃店 」,下稱「貴族世家一心店」)地下室(下稱高雄行政中心 )、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下稱臺南行政中心 )、宜蘭縣羅東鎮○○街000 號之13(下稱宜蘭行政中心)
等處設立行政中心。另由周庭安在桃園縣桃園市○○路000 號16樓之3 (下稱桃園據點);由吳采昀(原名吳雨靜,下 以吳采昀稱之)在新竹市○○路000 號6 樓之1 「現來商報 」營運處(下稱新竹據點)、臺中市○○路00000 號4 樓( 下稱吳采昀臺中據點);由陳俊傑臺中市○○區○○路000 號「喜佳美飯店」512 號及810 號房(下稱陳俊傑臺中據點 );由陳榮陞在新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 號(下稱 新北市據點);由張英隆在嘉義市○區○○○街00號(下稱 嘉義據點)等處,分別設立聯絡據點。以俗稱「老鼠會」之 多層次傳銷方式,並以「綜效行銷專案」之名義,招攬不特 定民眾加入成為會員,稱會員為「經銷商」,而假以「商品 預購保證金」之名目,向會員(下稱「經銷商」)收取投資 款,金額以10萬元為1 單位,每人基本投資額度為10萬元( 即1 單位),依「經銷商」個人投資及吸收下線金額之總合 ,分為大盤(1000萬元以上者)、中盤(100 萬元以上者) 、小盤(10萬元以上者)等級,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 5000元(101 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各式禮 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詳後述)【於101 年12月( 扣稅)後,如一次投資加入之金額為100 萬、1000萬元,即 以中盤、大盤等級加入,中盤經銷商每月可領取現金8 萬 5000元及禮券5 萬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大盤經銷商每 月可領取現金130 萬元及禮券50萬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 】,1 年後得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或續約3 年,以此方式非 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並約定 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即現金、禮券、美容商品或 其他服務等),使加入投資之經銷商取得相當於存款人之地 位。又經銷商加入後,如介紹其他人加入投資專案成為下線 經銷商,每月均可按其盤級分別獲取2.5%、5%或10% 不等之 「推薦獎金」,即( 1)「小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小 盤」及其所屬之「中盤」各取得每月2500元(101 年12月後 改為225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各3 萬元,後改為 2 萬7000元)、所屬「大盤」取得每月5000元(101 年12月 後改為450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6 萬元,後改為 5 萬4000元);( 2)「中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中盤 」及其所屬之「大盤」各取得每月5000元(101 年12月後改 為450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各6 萬元,後改為5 萬4000元);( 3)「大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大盤」 取得每月1 萬元(101 年12月後改為9000元)、計12期之「 推薦獎金」(共12萬元,後改為10萬8000元);由經銷商憑 藉上揭高額「推薦獎金」的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加入成
為會員,而有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 給予此等「推薦獎金」。陳元忠復將「綜效行銷專案」分為 禮券專案、美容專案、石油專案、電信專案、餐飲專案、旅 遊專案、博弈專案、樂透專案等,其投資及獲取紅利之方式 為:①禮券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 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② 美容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 年12月 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每月免費作臉4 次(或1 次 領取5 組保養品);③石油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 金5000元(101 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每月 得持5000元額度內之加油站發票向集團請領現金5000元;④ 電信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 年12月 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每月可持5000元額度內之電 信費帳單交由集團代繳電信費用;⑤餐飲專案,每投資10萬 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 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 00元),每月於5000元額度內之餐飲消費由集團補助;⑥旅 遊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 年12月後 ,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每月於5000元額度內參加集團 所舉辦之旅遊活動,超過5000元之部分由經銷商自行補足差 額;⑦博弈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4000元,經銷 商自行湊足4 人打麻將2 小時,可向集團請領現金5000元; ⑧樂透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可領現金4000元、價值5000 元之大樂透彩券。參加投資之民眾得持現金前往古亭辦公室 、西門辦公室等處,繳交投資款,或匯款至集團指定之帳戶 ,亦得前往高雄行政中心(即「貴族世家一心店」)、臺南 市「伊荳日本料理店」、臺中市「東海漁村」等餐廳,以刷 卡購買餐飲之方式繳交投資款,或以刷卡替集團購買禮券、 汽車之方式繳交投資款。陳元忠為拓展前開投資吸金業務, 委由不知情之張小清排版大量印製發行「美的世界時報」、 「美的世界時報系特刊」、「海峽商業月刊」、「海峽商報 」、「卡友日報」、「新竹時報」、「咖啡飲料時報」、「 現來商報」、「廣告禮券商報」、「水果時報」、「法治日 報」、「經濟時報」等刊物,在其上刊登全省各千萬經銷商 (即大盤)專訪,分享渠等加入成為經銷商之「成功創業經 驗」,且刊登預告集團定期在全國各處舉辦旅遊、餐會活動 之相關訊息,並定期舉辦汽車抽獎等活動供經銷商參加,對 每位新加入之經銷商贈送「新人禮」(包括報紙雜誌、VIP 貴賓卡、美食護照、折價券、贈品等),製造「美的世界集 團」獲利豐富、福利優渥之假象,以迅速壯大組織、吸引更 多民眾加入投資,以達其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目的
。再者,每位經銷商加入投資時,其所屬之中盤(或大盤) 經銷商需替該新加入之經銷商繳納「組訓費」(以小盤加入 者,其組訓費由所屬中盤經銷商繳納;以中盤加入者,其組 訓費由所屬大盤經銷商繳納,組訓費額度為投資金額10﹪) ,「美的世界集團」所收取之組訓費均由專人負責管理、作 帳,以支付前揭旅遊及餐會等活動、新人禮之開銷,集團並 在各次活動中舉辦組織訓練課程(下稱「組訓課程」),由 陳元忠本人或集團之核心幹部、講師向經銷商介紹講述投資 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吸收招攬下線之方式,鼓吹已加 入之經銷商繼續加碼投資或招攬推薦其他人加入投資,而對 外招攬大眾投資「美的世界集團」,以此方式經營多層次傳 銷事業,致有如附圖一所示之投資人,因前述高獲利之保證 及陳元忠等人之鼓吹,而各於附圖一所示投資時間,投資「 美的世界集團」如附圖一所示之金額(所吸收之經銷商明細 及組織關係,詳如附圖一「被害人一覽表」、附圖三「經銷 商組織圖」所示)。陳元忠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24億 2480萬元(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二、劉筱娟、洪麗淑、莊淑芬、許毓廷、李長通、謝胡寬、謝忠 興、謝旻錚、吳采昀、周庭安、陳俊傑、陳榮陞、張英隆等 人,均明知「美的世界集團」所登記之營業項目,並無以收 受存款為登記營業項目,亦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亦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收 受款項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對於集團上 開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方式、制度均知悉明瞭,及 對於集團所屬經銷商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 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之制度亦知悉明 瞭,竟與陳元忠、藍丕澤等人,共同基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一)劉筱娟為「美的世界集團」主要核心幹部,接受陳元忠指 揮,向集團內其他成員下達陳元忠一切指令、及向陳元忠 回報集團內所有吸金業務之狀況;且負責推廣美容專案, 於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中,向經銷商講授推銷美 容專案之制度內容、投資方式、及領取車馬費、推薦獎金 、免費美容商品或作臉服務等事宜。劉筱娟並擔任西門辦 公室負責人,管理西門辦公室之一切業務,且依陳元忠之 指示,自102 年2 月間起(即藍丕澤去世後),每日於結 束營業後與古亭辦公室洪麗淑對帳,將每日新加入之經銷 商名單、投資數額、收入款項(即每日新單)、及每日發 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數額(即每日支出)整理 核對加總之後,由劉筱娟決定取回古亭辦公室全部或部分
款項,而於當晚指派有幫助犯意(詳後述)之施中平、張 宗翰前往古亭辦公室,以行李箱裝載古亭辦公室收取之現 金,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予劉筱娟;翌日上午再由劉筱娟 指派施中平、張宗翰搬運古亭辦公室所需之現金至古亭辦 公室交給洪麗淑,供古亭辦公室支出當日應發放之車馬費 、推薦獎金及其他開銷。又,古亭、西門辦公處每日所收 新單資料(即每日新加入之經銷商名單、投資數額、收入 款項等明細),則由該2 處辦公室不知情之員工鄭凱豪、 張峻豪(均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等人,將合約書等資料 傳真予陳元忠委外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許閔茹(判決無罪詳 後述),由許閔茹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4 樓「 千齡法律事務所城中所」最裡面之辦公室內獨立作業,將 每日新單資料輸入電腦做成總表後,製成一式三份,分別 向陳元忠、劉筱娟、洪麗淑回報;且集團每日之支款報表 (即每日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之明細),古亭辦 公室之部分由許閔茹於翌日上午親自或指派他人前往向洪 麗淑收取,西門辦公室部分則由西門辦公室員工傳真予許 閔茹,均由許閔茹核對驗算,若有發生記載或計算錯誤, 由許閔茹向洪麗淑告知,指示其更正。劉筱娟復於102 年 2 月間,依陳元忠之指示,與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岡山 營業所(下稱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業務員李慧娟接洽, 並指派具有幫助犯意(詳後述)之黃家蓁,以新加入之經 銷商林如錦等人所填寫用以繳交投資款之刷卡單金額共55 6 萬元,自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刷卡入帳,用以向高都汽 車岡山營業所購買10輛自小客車,供集團舉辦抽獎活動以 鼓吹民眾入會成為經銷商之用,車牌號碼分別:ADD-3916 號(登記張宗翰名義)、ADD-3917號(登記張宗翰名義) 、ADD- 3960 號(登記許毓廷名義)、ADD-3531號(登記 許毓廷名義,已在臺中抽獎活動中由經銷商抽中並移轉登 記至陳義一名下)、ADD- 3932 號(登記施中平名義)、 ADD-3933號(登記施中平名義)、ADD-3922號(登記黃家 蓁名義)、ADD-3923號(登記黃家蓁名義)、ADD-3925號 (登記王明輝名義)、ADD-3926號(登記王明輝名義)。 再者,劉筱娟分別在高雄、臺南、宜蘭地區,陸續成立行 政中心,並僱請謝旻錚及不知情之洪旻萱、林雅玲(二人 均判決無罪詳後述)等人負責各該行政中心之行政事務, 即收取新加入經銷商合約書,將合約書傳真、郵寄至西門 辦公室,並由西門辦公室將應發放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 獎金等,匯入各該帳戶,再領出後發放各大盤經銷商轉發 所屬下線。劉筱娟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24億2480
萬元(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二)洪麗淑(綽號YUKI)係藍丕澤之特別助理,協助藍丕澤綜 理古亭辦公室所有事務,即統籌管理古亭辦公室每日新加 入之經銷商名單、投資金額、收入款項(即每日新單收帳 )、及每日應發放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支 出數額(即每日支帳),加總整理後交由藍丕澤審閱;並 負責核發古亭辦公室員工薪資、集團內所有禮券之管理( 102 年2 月底以後西門辦公室之禮券改由施中平負責採買 、管理)。又於古亭、西門2 處辦公室每日所收新單資料 (即每日新加入之經銷商名單、投資數額、收入款項等明 細),將合約書等資料傳真予陳元忠委外之不知情會計人 員許閔茹,由許閔茹於當日將資料輸入電腦做成總表後, 製成一式三份,分別向陳元忠、劉筱娟、洪麗淑回報;且 每日之支款報表(即每日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之 明細),古亭辦公室之部分由許閔茹於翌日上午親自或指 派他人前往向洪麗淑收取,西門辦公室部分由西門辦公室 員工傳真予許閔茹,均由許閔茹核對、驗算,若有發現記 載或計算錯誤,由許閔茹向洪麗淑告知,指示其更正。再 者,洪麗淑依陳元忠之指示,自102 年2 月間起(即藍丕 澤去世後),將上述「每日新單收帳」與「每日支帳」加 總整理後,每日與西門辦公室負責人劉筱娟對帳,由劉筱 娟決定取回全部或部分款項,並由劉筱娟於當晚指派施中 平、張宗翰前來古亭辦公室以行李箱裝載古亭辦公室收取 之現金,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由劉筱娟;翌日上午再由劉 筱娟指派施中平、張宗翰搬運古亭辦公室所需之現金至古 亭辦公室交予洪麗淑,供古亭辦公室支出當天應發放之車 馬費、推薦獎金及其他開銷。若古亭辦公室之現金不足以 支付翌日應支出之車馬費、推薦獎金,或古亭辦公室所收 取之現金扣除應支出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後仍有多餘之現 金,均由洪麗淑向劉筱娟回報(於藍丕澤死亡前則向藍丕 澤回報),由劉筱娟指派施中平、張宗翰以前揭方式在古 亭、西門2 處據點之間搬運現金支應,洪麗淑與施中平均 各自製作收支憑據相互交接。洪麗淑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 金額高達21億1350萬元(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 所示)。
(三)莊淑芬為大盤經銷商,並在「美的世界集團」所舉辦活動 中負責推廣「美容專案」,以西門辦公室為其辦公處所, 且依劉筱娟之指示,以其名義登記為「宜蘭美容公司」負 責人,並將其個人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 ,下稱莊淑芬A帳戶)、「宜蘭美容公
司」名下之第一銀行萬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下稱莊淑芬B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 交予劉筱娟持有使用,以為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並且 參與「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合約書之製作。莊淑芬共同以 上開方式吸金金額為762 萬元(以借用帳戶匯入金額為準 ,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四)許毓廷係經銷商,並擔任集團之美容產品講師,負責推廣 美容專案,即依劉筱娟之指示於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 活動、組訓課程中,向經銷商講授推銷美容產品、美容專 案之制度內容等。又,許毓廷提供其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 北三重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下稱許毓廷合庫 帳戶)存摺、印章、密碼等資料,交由劉筱娟持有使用, 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復於102 年2 月15日農曆年 期間,搭乘高鐵至臺中、臺南、高雄等高鐵站,將集團應 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物品,交付各地行政中 心成員,再由各地行政中心轉發各經銷商。復於102 年2 月間明知劉筱娟辦理「美的世界集團」入會成為經銷商即 抽獎送汽車活動,以鼓吹民眾入會成為經銷商之用,仍提 供其名義分別登記為車牌號碼:000- 0000 號、ADD-3531 號 (登記許毓廷名義,已在臺中抽獎活動中由經銷商抽 中並移轉登記至陳義一名下),供新加入「美的世界集團 」經銷商抽獎。許毓廷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為733 萬 8050元(以借用帳戶匯入金額為準,詳如表參「被告犯罪 金額總表」所示)。
(五)李長通係「美的世界集團」美容專案大盤經銷商,以設於 宜蘭縣羅東鎮○○街000 ○00號「宜蘭美容公司」為據點 ,負責集團在宜蘭地區業務之推廣,吸收招攬其他下線成 員加入。且依陳元忠指示擔任集團之講師,負責在集團所 舉辦之各旅遊、餐會活動、組訓課程中,介紹講授集團投 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如何招攬下線等事宜, 鼓吹各經銷商再吸收更多下線加入投資,以達加速擴大集 團吸金規模之目的。李長通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為11 40萬元(依招攬經銷商金額為準,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 額總表」所示)。
(六)謝忠興、謝胡寬為夫妻,謝旻錚為渠等之女兒,謝胡寬、 劉柏東(已歿,另為公訴不受理,詳後述)在高雄市前鎮 區○○○路000 號合資經營「貴族世家一心店」,由謝胡 寬擔任該店店長,謝胡寬於101 年5 月間以「一心貴族蔬 食館」名義投資100 萬元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並於101 年7 月間,以女兒謝旻錚名義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謝胡
寬提供「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由謝胡寬以「首相 小吃部」名義申請),供加入經銷商以刷卡方式繳交投資 款計1560萬元抵充「美的世界集團」簽帳費用。另謝旻錚 (綽號蜜兒)自101 年11月間起,任職高雄行政中心(位 於「貴族世家一心店」地下室)擔任行政人員,受劉筱娟 指示,負責受理收取新加入經銷商所繳交之現金、合約書 ,將合約書傳真、郵寄至西門辦公室,謝旻錚並提供其名 下之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 稱謝旻錚A帳戶)、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帳戶(帳號 0000 000000000,下稱謝旻錚B帳戶),以供經銷商匯入 投資款、或將所收取之現金投資款匯入上開帳戶,再依劉 筱娟之指示領出交付劉筱娟、或轉出至劉筱娟指定之帳戶 ,亦供西門辦公室不知情之出納簡妙敏(判決無罪詳後述 )匯入應發放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再領出後發放 予高雄地區各大盤經銷商轉發所屬下線;且謝旻錚亦負責 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貴族世家一心店」1 樓,以「 購買餐飲」之名目,使用「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 供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用以抵充「美的世界集團」消費 款。而謝胡寬、謝忠興除以謝旻錚名義招攬高福昇等下線 加入投資使謝旻錚成為大盤之外,亦依陳元忠、劉筱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