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 告 洪淑珍原 告 張凱亮原 告 劉建程原 告 戴碧珠原 告 賴敏惠原 告 欒信華原 告 張玉麗原 告 曾鄭春原 告 曾靜毅原 告 杜定宇原 告 許鋐瑋原 告 吳彩英原 告 劉春蘭原 告 許春蓮原 告 黃芬玉原 告 黃周佩珍原 告 黃文發原 告 周紫英原 告 劉靚嫻原 告 劉慶偉原 告 劉台坤原 告 洪玉媛原 告 張進祥原 告 鄧幸宜原 告 洪淑芬原 告 鄭明香原 告 吳寶鳳原 告 鄭意樺原 告 黃志瑋原 告 黃湘語原 告 黃怡婷原 告 吳翔昌原 告 林月緞原 告 吳澄欽原 告 吳金宏原 告 蔡美玲原 告 蔡鄭梅珍原 告 溫文勝原 告 許巧言原 告 蔣振源原 告 蔣奇霖原 告 吳素珍原 告 周錦添原 告 黃鈺閔原 告 陳彩鳳原 告 周美伶原 告 李仁惠原 告 余國芳原 告 李超原 告 李仁皓原 告 周伯謙原 告 周孝威原 告 周聖濱原 告 葉丞原 告 何映辰原 告 何嘉盛原 告 蔡彩玉原 告 林阿訪原 告 郭旗顯原 告 李碧琴原 告 黃鳳珠原 告 曹惠芳原 告 王鴻鈞原 告 林俊傑原 告 吳明杰原 告 黃桂美原 告 賈潤英原 告 羅小玲原 告 陳鍾玉粉原 告 曾畫眉原 告 劉耀文原 告 張秀榛原 告 周宸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張秀榛被 告 陳元忠被 告 劉筱娟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被 告 洪麗淑被 告 海峽商報有限公司被 告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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