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周藝峰原 告 詹艾凌原 告 簡子凌(原名簡麗美)原 告 徐靖淳原 告 蘇碧雲原 告 黃薇倢原 告 蔡宜芳原 告 簡子婷原 告 陳綺誼原 告 徐韻騏原 告 陳柏廷原 告 江昕儀原 告 王采軒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子婷 徐韻騏 周藝峰被 告 陳元忠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被 告 海峽商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千智被 告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崧元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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