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交上訴字,103年度,31號
KSHM,103,交上訴,31,2015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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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上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光富
選任辯護人 蔡明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3 年3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
結在案。茲檢察官依告訴人鄧暉瑛具狀聲請再行鑑定,因認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 年3月9日
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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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