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43號
HLHM,103,上訴,43,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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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真旺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佳恩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岳峯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2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62號),提起上
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原訂民國104年2月26日下午4時在
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04年3月2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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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