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161號
HLHM,103,上訴,161,201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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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信
      周文義
      鄧業穎
      邱光毅
      蕭興台
      廖崇智
      吳彥威
上列一人
指定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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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