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停止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04年度,16號
TNHV,104,聲,16,201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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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柯俊鎰
相 對 人 張榮藏
      柯俊興
      陳福星
      柯福彬
      柯芳閔
      柯雅萍
      柯芳瑜
      柯凱文
      黃秀桂
      柯火山
      柯智勝
      柯俊敏
      柯俊勝
      柯俊鋒
      柯傳仁
      柯宜均
      柯俊聰
      柯莊月鳳
      朱亮菱
      林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請求分割之嘉義縣中埔鄉○○○段00○0地 號土地,於民國103年2月實施地籍測量,重測後土地或有位 置、面積改變等情事,裁定命於嘉義縣政府辦理103年度中 埔鄉○○○段00○0地號土地地籍圖重測結果確定前,停止 訴訟程序。
二、茲嘉義縣政府103年11月10日函說明103年度中埔鄉地籍圖重 測結果,已於103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辦理公告完竣,上 開12之1地號土地重測後,標示變更為隆恩段37地號,有嘉 義縣政府函可稽,並經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爰撤銷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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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