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04年度,10號
TNHV,104,聲,10,201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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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吳銀治
相 對 人 洋溢傢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文琪
相 對 人 楊宏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
度訴字第860號)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侵權行為提起損害賠 償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命相 對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640,901元,聲請人不服原審判 決,提起上訴,請求除上開金額外,應再給付1,221,071元 ,惟聲請人並無資力支出上訴之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2 條前段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所明 定。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另同法第107條所謂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當 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 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此有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同院29年 抗字第17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 資力支出上訴之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已據提出該分會審查 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1紙為證。而原審依職權調閱聲請 人之財產資料,100、101及102年度均查無所得,惟有土地3 筆、房屋1筆,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查 。然該土地及房屋為聲請人之住居所地,足見聲請人雖有財 產但無法自由處分變賣以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再聲請人



因本件車禍造成長短腿缺陷,目前治療中,無法工作,顯見 亦缺乏經濟信用能力。綜上,聲請人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 ,核應准予訴訟救助。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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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洋溢傢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