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抗字,104年度,29號
TNHV,104,抗,29,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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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9號
抗 告 人 王全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紀明雲等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不
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104年1月19日所為裁定(104年度訴字
第102號),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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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