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9號
抗 告 人 王全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紀明雲等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不
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104年1月19日所為裁定(104年度訴字
第102號),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