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更(一)字,103年度,20號
TNHV,103,上更(一),20,2015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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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陳慶山
      陳慶春
      陳清蜂(即王陳清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贅載「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46,347元」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刪除。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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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