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陳高思
被 上 訴人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翁安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二、三
審裁判費17,335元、26,002元、26,002元,除已繳3,000元、4,5
00元、4,500元外,尚餘14,335元、21,502元、21,502元共計57,
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以內
如數補繳本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