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72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72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7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敏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崇翔
前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政峰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 莊信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銘隆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 謝依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12、1498號、102年度訴字第119號中華
民國103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793號、第14865號、第14866號:以上為10
1年度訴字第1498號部分、追加起訴:同署101年度偵字第11869
號、第15616號:以上為101年度訴字第1612號部分;102年度偵
字第691號:以上為102年度訴字第119號部分)及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650號、第651號、第689號、第1666號、第1794號)
,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定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販賣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及甲○○、徐崇翔、蔡政峰部分,均撤銷。
乙○○犯如附表編號1至36、38至43、45至69所示販賣毒品、轉讓禁藥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乙○○其他上訴駁回(附表編號37、44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上開乙○○撤銷改判之刑及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徐崇翔犯如附表編號1至4、8、9、12、18、19、24至26、29、31、33、47、53、5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蔡政峰犯如附表編號2、4、9、18、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甲○○犯如附表編號27、46、4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乙○○(綽號季姊、姊啊)與徐崇翔(綽號阿志)、甲○○ (綽號阿牛、牛仔)、蔡政峰(綽號阿峰)均明知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禁止販賣、轉讓 或持有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竟均意圖營利,乙○○基於 販賣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犯意(除附表編號37、39、43、 44外),或與徐崇翔犯意聯絡(附表編號1、3、8、12、19 、25至26、29、31、47、53、57)、或與徐崇翔、蔡政峰基 於犯意聯絡(附表編號2、4、9、18、24)、或與徐崇翔、 不詳年籍男子(附表編號33)犯意聯絡,或與甲○○犯意聯 絡(附表編號27、46、48)、或與劉志聖犯意聯絡(附表編 號號16,劉志聖部分另行判決),由乙○○負責向上手(其 中一人為張瑞麟,另案判處有期徒刑16年6月)購得毒品海 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再由乙○○以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徐崇翔以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作為聯繫工具, 蔡政峰以門號0000000000號為聯絡工具,由乙○○單獨聯絡 、或與甲○○、或與徐崇翔、或與蔡政峰共同聯絡,或以電 話指示甲○○、或徐崇翔、或蔡政峰,與附表所示之人撥打 電話聯絡約定交易地點後,再由乙○○、徐崇翔、蔡政峰、 甲○○或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 以附表所示毒品種類及價格,進行毒品交易。
二、乙○○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意,於附表編號37、44 所示時、地,各轉讓海洛因一次予甲○○。
三、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列為禁藥 管理,未經許可不得轉讓,竟於附表編號39、43所示時、地 ,各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予常先覺。
四、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偵辦,於101年8月21日上午10時45分許,在臺南市○○路 0段0號前拘提徐崇翔,並扣得其販賣剩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驗後淨重0.41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 (驗後淨重各0.289公克、0.101公克、0.142公克、0.121公 克)、其販毒所用HTC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 枚)、販毒預備所用夾鏈袋1包、販毒所用分裝匙2支、電子 磅秤1個;另於同年9月11日上午9時3分許,在臺南市○○路 000巷0號2樓乙○○租屋處搜索,扣得販毒預備所用夾鏈袋1 包。
五、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檢舉分案後,指揮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 分局報告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合併調查辯論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徐崇翔、劉志聖、蔡政 峰(下稱被告等四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係屬刑事訴訟法 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或同條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等相牽連 案件,雖經檢察官分別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或移 送併辦,經原審法院分別判決後,被告分別上訴繫屬本院, 本院以被告等被訴上開犯行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 款相牽連案件,認以合併調查證據、合併辯論程序為適當, 裁定將證據調查及辯論程序合併審理。
二、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傳聞供述證據,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 本院卷一第157、158頁、第207頁),或經本院逐一提示, 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 卷二第71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或 不當取證,亦無顯不可信,而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非 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調查程序,與待證事 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蔡政峰二人對附表所示渠等參與之犯行均 坦承不諱,被告徐崇翔未於審理期日到庭,惟據其於本院準 備期日對附表所列其參與之犯行亦均坦承不諱;另訊據被告 甲○○坦承附表編號27犯行,否認附表編號46、48共同販賣 海洛因予郭宗禮、徐崇仁之犯行。辯稱:(一)附表編號46該 次犯行僅是受郭宗禮要求前去旅社、載郭宗禮去買注射針筒 ,嗣載回乙○○住處,由郭宗禮自行與乙○○交易云云。( 二)附表編號48部分雖有代送海洛因予徐崇仁,但不知乙○ ○有與徐崇仁達成買賣海洛因之合意,伊並無主觀犯意云云 。惟查:
(一)被告乙○○、徐崇翔、蔡政峰於附表所示時、地(除編號37 、39、43、44外),個別或與徐崇翔、蔡政峰其中一人或二 人、或與另一名不詳年籍男子、或與甲○○、劉志聖共同販 賣第一、二級毒品、或同時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予附表所示 之證人,業據被告乙○○、徐崇翔、蔡政峰坦承不諱(詳下 述):
1.被告乙○○部分,業據其於審理中自白「(對於檢察官起訴 之犯罪事實是否認罪?)我全部都承認」(原審1498卷一第 94頁反面)、「(對於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及
所犯法條是否認罪?)認罪」(原審1498卷一第129頁反面 )。另為下列偵查中自白:
(1)附表編號5、7、10、13、16、20、21、25、28、29、32、36 、38、42、51、62、63、65、66、68、69【共同或單獨販賣 予鍾寶堂21次】,其中表編號5、7、10、13、16、20、21、 25、28、29、32、36、38、42、51部分:偵查中供稱「(據 證人鍾寶堂筆錄指稱,鍾寶堂分別於101年7月11日23時34分 、101年7月12日2時23分、101年7月12日23時33分、101年7 月13日15時25分、101年7月14日2時21分、101年7月14日22 時2分、101年7月16日6時24分、101年7月16日19時38分、 101年7月17日22時33分、101年7月18日11時28分、101年7月 21日3時35分、101年7月25日23時28分、101年7月28日9時0 分、101年7月31日18時41分、101年8月5日19時49分等15次 ,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門號撥打你所持用之00000000 00行動門號,均和你約在臺南市東區仁和路租屋處前及臺南 市北區成功路住家前,並且分別以新臺幣1000元及2000元代 價向你購買海洛因各1小包是否實在?這15次均由何人親自和 鍾寶堂交易?是否交易成功?)實在(偵B1卷第133-135頁) 。
另附表編號62、63、65、66、68、69部分:偵查中供稱「( 警方當場提示101年8月28日[ 2通電話時間未標示]、101年8 月28日16時56分59秒、101年8月28日17時26分03秒、101年9 月1日19時43分26秒、101年9月5日17時32分16秒、101年9月 5日17時36分37秒、101年9月6日22時25分44秒、101年9月8 日20時35分48秒門號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等9通譯文 供你檢示,係與何人對談?)是我跟鍾寶堂的通聯及對話紀 錄沒錯」、「(鍾寶堂這9通電話係跟你做何事之聯繫?) 他就是要來跟我購買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毒品」、「(上記通 話有無與鍾寶堂交易毒品成功?毒品種類?交易時、地?價 格、數量為何?)都有交易成功
(2)附表編號3、6、8、11、14、15、17、19、22、23、30、34 、35、40、41【單獨或共同販賣予甲○○】: 偵查中供稱:101年7月11日凌晨0時27分許、101年7月11日 23時55分許、101年7月12日上午7時35分許、101年7月13日 凌晨0時30分許、101年7月13日18時21分許、101年7月13日 22時48分許、101年7月14日凌晨2時31分許、101年7月14日 21時51分許、101年7月16日7時31分許、101年7月16日12時 10分許、101年7月20日12時19分許、101年7月24日6時32分 許、101年7月25日17時49分許、101年7月29日晚上6時許、 101年7月30日23時16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乙○○均坦
承有與甲○○交易毒品(偵B1卷第217頁、第226-228頁)。 (3)附表編號27【共同販賣予苟晉榮1次】: 偵查中供稱「(據苟晉榮[綽號來吉]警詢時表示,於101年7 月17日17時44分40秒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你 0000000000行動電話向你購買新臺幣300元安非他命1小包是 否屬實?)屬實」(偵B1卷第7-8頁)
(4)附表編號50【單獨販賣1次予常先覺】:偵查中供稱「(提 示101年8月4日21時48分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話內容有何意 見?)他有打電話向我購買安非他命,我跟他約在長榮中學 大門口前面,我賣給他500元安非他命」(偵B1卷第228-229 頁)。
(5)附表編號45、46、49、52【單獨或共同販賣予郭宗禮4次】 ,其中附表編號45、46、49、52部分:偵查中經詢以「(據 證人郭宗禮筆錄指稱,郭宗禮分別於101年8月1日17時50分 、101年8月2日22時54分、101年8月4日15時5分、101年8月5 日12時(應為8月6日零時)50分等4次,以所持用之0000000 000行動門號撥打你所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門號,均和你 約在臺南市北區成功路85度C附近,並且分別以新臺幣500元 代價向你購買海洛因、安非他命是否實在?這4次均由何人 親自和郭宗禮交易?是否交易成功?)」,均稱有與郭宗禮 完成交易(偵B1卷第137-138、161-162頁)。 (6)附表編號48【共同販賣予徐崇仁】:
偵查中供稱「(警方當場提示101年8月4日13時21分41秒門 號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等1通譯文供你檢示,係與何 人對談?)是我跟徐崇仁在談話的通聯及對話紀錄。(徐崇 仁這通電話係跟你做何事之聯繫?)他就是要來跟我購買安 非他命毒品。(上記通話有無與徐崇仁交易毒品成功?毒品 種類?交易時、地?價格、數量為何?)有交易毒品成功, 但是他打電話來的時候,我要趕去臺南醫院急診室看我丈夫 ,所以就把電話交給綽號「阿牛」之甲○○接聽,就交由甲 ○○去跟徐崇仁交易,我回來後,甲○○有將交易所得新台 幣500元交給我。」(警A1卷第21頁)。 (7)附表編號53、54【單獨或共同販賣予張家銘2次】: 偵查中供稱「(據證人張家銘筆錄指稱,張家銘分別於101 年8月6日8時5分、101年8月6日16時53分等2次,以所持用之 0000000000行動門號撥打你所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門號, 均和你約在臺南市東區仁和路全家便利商店前,並且分別以 新臺幣1000元即500元代價向你購買海洛因各1小包是否實在 ?這2次均由何人親自和張家銘交易?是否交易成功?)實 在。101年8月6日8時5分張家銘打電話向我購買海洛因後,
我將海洛因交給綽號「阿志」的男子徐崇翔,叫他拿去給張 家銘親自和張家銘交易。101年8月6日16時53分是由我親自 和張家銘交易。這2次交易都有成功。」(偵B1卷第132頁) (8)附表編號55【單獨販賣予黃稚傑】
偵查中供稱「(警方當場提示101年8月9日11時13分10秒門 號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等1通譯文供你檢示,係與何 人對談?)是我跟黃稚傑的通聯及對話紀錄沒錯」、「(黃 稚傑這通電話係跟你做何事之聯繫?)他就是要來跟我購買 安非他命毒品」、「(上記通話有無與黃稚傑交易毒品成功 ?毒品種類?交易時、地?價格、數量為何?)有交易成功 ,101年8月9日這次大約在11時25分左右,在我住處臺南市 北區成功路與金華路口交易,當時他以新台幣500元之代價 向我購買1小包安非他命毒品」(警A1卷第21頁)。 (9)附表編號58、59、61【單獨販賣予吳建成】 偵查中供稱「(據證人吳建成筆錄指稱,吳建成分別於101 年8月14日20時33分、101年8月17日14時9分及101年8月18日 17時22分等3次,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門號撥打你所 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門號,均和你約在臺南市東區仁和路 全家便利商店前,並且每次以新臺幣500元代價向你購買安 非他命各1小包是否實在?這3次均由何人親自和吳建成交易 ?是否交易成功?)實在。這3次都是由我親自和吳建成交 易。交易都有成功。(偵B1卷第132頁)、「(你有賣安非 他命給吳建成?)有,我印象中賣了三次安非他命給他。( 交易地點?)仁和路的全家超商。每次交易的金額都是500 元。」(偵B1卷第218頁)。
(10)附表編號64、67【單獨販賣予張文彬2次】 偵查中供稱「(警方當場提示101年8月28日17時15分51秒、 101年8月28日17時22分39秒、101年9月5日17時24分34秒、 101年9月5日18時22分23秒門號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 等4通譯文供你檢示,係與何人對談?)是我跟張文彬的通 聯及對話紀錄沒錯。(張文彬這4通電話係跟你做何事之聯 繫?)他就是要來跟我購買安非他命毒品。(上記通話有無 與張文彬交易毒品成功?毒品種類?交易時、地?價格、數 量為何?)我記得交易有成功,101年8月28日這次大約在17 時50分左右,在臺南市東區仁和路全家便利超商前交易,當 時他以新台幣1000元之代價購買1小包安非他命毒品(含袋重 0.43公克);101年9月5日這次大約在18時30分左右,在臺南 市東區中華東路上統一超商前交易,他以新台幣3000元之代 價向我購買1小包安非他命毒品(含袋重0.9公克),所以我總 共跟他交易2次成功。」(警A1卷第23頁);「(對於檢察
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否認罪?)我全部都承認。」(原審 1498卷一第94頁反面)。
2.被告徐崇翔
(1)附表編號1部分:
偵查中供稱「(警方提示101年07月07日下午16時38分27秒 及16時48分00秒等2通音檔譯文,此通話內容係為何意?) 這通電話是甯嘉卿與我的對話他要跟我買毒品。播放內容與 譯文一致」、「(上記通話有無交易毒品成功?毒品種類? 交易時、地?價格、數量為何?)於101年07月07日下午16 時48分00秒的通話是甯嘉卿的先生或男友與我通話完後在臺 南市和緯路與公園路口向我分別購買安非他命1小包2000元 及海洛因毒品各1包1000元,由我親手將毒品交給甯嘉卿的 先生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警A1卷第53頁)。 (2)附表編號2、4、9、18、24部分【共同販賣予黃木楠】: 偵查中供稱「(警方提示101年7月10日下午12時26分51秒及 12時48分42秒、101年7月11日下午17時11分07秒及101年7月 11日下午17時24分29秒、101年7月12日12時18分45秒、101 年7月14日下午13時11分40秒、101年7月14日下午13時39分 49秒、101年7月16日下午13時19分11秒、101年7月16日下午 13時29分10秒及101年7月16日下午13時38分20秒等11通音檔 譯文,通話內容係為何意?」這11通電話是黃木楠與我的對 話,他要向我買毒品。事實與譯文一致」、「(上記通話有 無交易毒品成功?毒品種類?交易時、地?價格、數量為何 ?)我於101年7月10日下午12時48分42秒跟黃木楠通話完後 ,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前,以新台幣500元 ,黃木楠向我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當時我在公司我指示 蔡政峰將毒品交給黃木楠,蔡政峰將錢交給公司乙○○。我 於101年7月11日下午17時24分29秒跟黃木楠通話完後,在臺 南市南區某公園,以新台幣500元,向我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 包,由我指示蔡政峰將毒品交給黃木楠,蔡政峰將錢交給公 司乙○○。我於101年7月12日下午12時18分45秒跟黃木楠通 話完後,在臺南市南區德興路建南公園,以新台幣500元, 向我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由我指示蔡政峰將毒品交給黃 木楠,蔡政峰將錢交給公司乙○○。我於101年7月14日下午 13時39分49秒跟黃木楠通話完後,在臺南市南區德興路建南 公園,以新台幣500元,向我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由我指 示蔡政峰將毒品交給黃木楠,蔡政峰將錢交給公司乙○○。 我於101年7月16日下午13時38分20秒跟黃木楠通話完後,在 臺南市南區德興路建南公園,以新台幣500元,向我購買安 非他命毒品1包,由我指示蔡政峰將毒品交給黃木楠,蔡政
峰將錢交給公司乙○○。」(警A1卷第53-54頁)。 (3)附表編號12、31【共同販賣予陳世清2次】 偵查中供稱「(警方提示101年07月13日下午13時06分29秒 、13時20分35秒及101年7月20日19時48分34秒等3通音檔譯 文?此通話內容係為何意?)這通電話是陳世清與我的對話 ,他要向我買毒品。事實與譯文一致。(上記通話有無交易 毒品成功?毒品種類?交易時、地?價格、數量為何?)陳 世清於101年07月13日下午13時20分35秒跟我通話完後,在 臺南市成功路與金華路口(公司樓下),以新台幣500元,向 我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由我親手將毒品交給陳世清,一 手交錢,一手交貨,另於101年7月20日19時48分34秒跟陳世 清通話完後,陳世清至臺南市成功路與金華路口(公司樓下) 至以新台幣500元,向我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由我親手將 毒品交給陳世清,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警A1卷第52頁 )。
(4)附表編號25、29【共同販賣予鍾寶堂2次】 偵查中供稱「(在101.7.16晚上19點38分鍾寶堂打電話給乙 ○○後,你有無送毒品去給他,交易地點在乙○○成功路住 處樓下?)有,我就將海洛因一包放在樓下紙盒的郵筒,是 乙○○要我拿下去放的。」(偵B2卷第215頁)編號29部分 :「(在101.7.18早上11點28分鍾寶堂打電話給乙○○後, 你有無送毒品去給他,交易地點在永康復興路附近?)沒有 ,我記得我跟送毒品給鍾寶堂有三次,一次是在東門路跟中 華東路對面的台大用品店下的騎樓,當時是在晚上11、12點 左右;有二次是在乙○○成功路的住處樓下;有一次是在乙 ○○仁和路的住處,鍾寶堂的住處我沒有去過。這次有可能 是阿牛送的。」(偵B2卷第215頁反面)。 (5)附表編號26【共同販賣予吳建成】
偵查中供稱「(101年7月16日是否有販賣毒品給吳建成?) 是。(是何人交付毒品給吳建成?)我去交付的。(你之前 為何說是阿牛去交付的?)因為都是我和阿牛在公司,所以 誰去送毒品不一定,有時是他,有時是我,我今天講的是正 確的」(偵A2卷第151頁)
(6)附表編號33【共同販賣予薛暉展】
偵查中供稱「(警方提示101年07月21日上午10時20分16秒 及10時28分58秒音檔譯文此通話係與何人通話?內容係為何 意?)這通電話是綽號阿突薛暉展與我的對話,他要跟買毒 品。播放內容與譯文一致。(上記通話有無交易毒品成功? 毒品種類?交易時、地?價格、數量為何?)於101年07月 21日10時28分58秒薛暉展與我通話完後,當時我在台南市仁
和路公司內,但當時我身上沒有毒品,所以我請....到成功 路與金華路公司樓下,將安非他命1小包500元,由阿牛親手 將安非他命交給薛暉展。」(警A1卷第85頁反面),其雖稱 係叫阿牛即甲○○前去交付,惟薛暉展係稱不詳姓名年籍男 子(詳後述),且甲○○並未坦承(詳後述),本院認應係 由不詳年籍男子交付較為可採。
(7)附表編號47【共同販賣予王錦城】
偵查中供稱「(警方提示101年8月3日下午15時53分07秒、 16時04分11秒及16時13分22秒等3通音檔譯文一致,此通話 內容係為何意?)這3通電話是王錦城與我的對話,他要跟 我買毒品。播放內容與譯文一致。(上記通話有無交易毒品 成功?毒品種類?交易時、地?價格、數量為何?)我於 101年8月3日下午16時13分22秒跟王錦城通話完後,在臺南 市中西區民生路與康樂街口(四海豆漿),以新台幣1000元, 向我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由我親手將毒品交給王錦城,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警A1卷第54頁)。 (8)附表編號57【共同販賣予黃稚傑】
偵查中供稱「(警方提示101年8月14日下午18時26分41秒及 18時45分23秒等2通音檔譯文,通話內容係為何意?)這通 電話是我與黃稚傑的對話,他要向我買毒品。事實與譯文一 致。(上記通話有無交易毒品成功?毒品種類?交易時、地 ?價格、數量為何?)我於101年8月14日下午18時45分23秒 跟黃稚傑通話完後,在臺南市康樂街與民生街口,以新台幣 500元,向我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由我親手將毒品交給黃 稚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警A1卷第53頁)。 3.被告甲○○㈠編號27【共同販賣予苟晉榮】「(你幫乙○○ 交安非他命給買毒品的人有幾次?)有一、兩次,對象是茍 晉榮,他的綽號叫「來吉」(聲羈284卷第8頁);「(你有 幫乙○○送毒品給買毒者?)有。我有將安非他命送給來吉 。(來吉的真實姓名?)茍晉榮。(何時送的?)時間我不 記得了,約在101年7月間,當時是在乙○○成功路的住處樓 下附近的藥局將安非他命一小包500元賣給茍晉榮,當時苟 晉榮只有300元,所以我就叫他打電話給乙○○,乙○○就 自己出來跟茍晉榮收了300元。」(偵B1卷第198頁);「( 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否認罪?)我都承認。」(原 審1612卷第74頁反面)
(二)核與證人即購買毒品之人即黃木楠、甲○○、鍾寶堂、陳世 清、吳建成、苟晉榮、薛暉展、郭宗禮、王錦城、常先覺、 徐崇仁、張家銘、黃稚傑、張文彬等結證購毒情節相符(供 述部分詳附表證據欄所示部分):
1.黃木楠(附表編號2、4、9、18、24) 「(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於101年7月10日通訊監察 譯文,是你跟何人講電話?內容為何?)是我跟「阿志」在 講電話,男生是安非他命,我買五百元安非他命,約在我中 華南路住處附近的公園,「阿志」是委託「阿風」送過來, 我在公園等,「風」給我安非他命一包,我五百元給「阿風 」。(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於101年7月11日通訊監 察譯文,是你跟何人講電話?內容為何?是我跟「阿志」在 講電話,男生是安非他命,女生是海洛因,公園是指建南公 園,我們約在該處見面,這次「阿志」拜託「阿風」送過來 ,我買海洛因五百元,「阿風」給我海洛因一包,我五百元 給「阿風」。(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於101年7月12 日通訊監察譯文,是你跟何人講電話?內容為何?)是我跟 「阿志」在講電話,男生中哥是指安非他命五百元,我買安 非他命五百元,我們約在建南公園見面,這次「阿風」送過 來,「阿風」給我安非他命一包,我五百元給「阿風」。( 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於101年7月14日通訊監察譯文 ,是你跟何人講電話?內容為何?)是我跟「阿志」在講電 話,男生中哥是指安非他命五百元,是我買五百元安非他命 ,因「阿風」年紀比較大,所以「阿志」說老頭子騎車比較 慢,也是約在建南公園見面,拜託「阿風」送過來,「阿風 」給我安非他命一包,我五百元給「阿風」。(提示000000 0000與0000000000於101年7月16日通訊監察譯文,是你跟何 人講電話?內容為何?)是我跟「阿志」在講電話,男生中 哥是指安非他命五百元,約在小北百貨旁的統一超商交易, 是「阿風」送過來,「阿風」給 我安非他命一包,我五百 元給「阿風」。」(偵A2卷第97-102頁)。 2.甲○○(附表編號3、6、8、11、14、15、17、19、22、23 、30、34、35、37、40、41、44部分) (1)「(你從何時開始跟乙○○買海洛因?) 101年5月間跟乙○ ○認識後,就開始跟他買海洛因。(你怎麼知道乙○○有在 賣海洛因?)我是透過乙○○的小弟綽號阿志徐崇翔才認識 乙○○,因為阿志有在幫乙○○送海洛因,阿志有送海洛因 給我。(提示101.7.11凌晨0時27分0000000000與000000000 0通訊監察譯文--這通是你跟乙○○連絡買毒的通話內容? )是。這次有交易成功,當時是約在中華東路的湯姆熊交易 ,後來改在東門路的麥當勞前交易,本來是一個叫阿鋒的人 要拿來賣給我,但是後來乙○○叫徐崇翔來,這次我跟他買 500元的海洛因。(提示101.7.11晚上23時55分0000000000 與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這通是你跟乙○○連絡買毒的
通話內容?)是。這次是在101.7.12凌晨時我去乙○○成功 路的住處拿時,乙○○將一包海洛因放在他住處的信箱,我 自己去拿,500元就先欠著,隔天下班時再拿1000元去給乙 ○○,其中的500元是之前欠他的。(提示101.7.12上午7時 35分0000000000與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這通是你跟乙 ○○連絡買毒的通話內容?)是,這次交易地點是乙○○成 功路住處的樓下,當時我是先打電話給乙○○跟他買海洛因 ,我到乙○○住處後,再打電話給乙○○,乙○○就叫徐崇 翔拿500元的海洛因來給我。(提示101.7.13凌晨0時30分00 00000000與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這通是你跟乙○○連 絡買毒的通話內容?)是,這次有交易成功,當天凌晨快1 點時我到乙○○成功路的住處跟他買500元的海洛因,是乙 ○○自己賣給我的。(提示101.7.13晚上18時21分00000000 00與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這通是你跟乙○○連絡買毒 的通話內容?)是,當時我下班後到乙○○成功路的住處, 我跟他買了500元的海洛因。(提示101.7.13晚上22時48分 0000000000與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這通是你跟乙○○ 連絡買毒的通話內容?)是,這次我買了1000元海洛因及50 0元的安非他命,當時是在乙○○成功路的住處交易的,我 本來要他請我安非他命,但是乙○○說他沒有辦法,他說安 非他命是要用錢去買的,所以我就跟他買了500元安非他命 。(提示101.7.14凌晨2時31分0000000000與0000000000通 訊監察譯文--這通是你跟乙○○連絡買毒的通話內容?)是 ,這次我跟乙○○買了500元的海洛因,交易地點在乙○○ 成功路住處前的路邊。(提示101.7.14晚上21時51分00000 00000與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這通是你跟乙○○連絡 買毒的通話內容?)是,當時我到乙○○成功路住處後門等 他,要跟他買海洛因,乙○○一直沒有下來,我一直打給他 ,之後乙○○才下來,我就跟他買了500元的海洛因。(提 示101.7.16上午7時31分0000000000與0000000000通訊監察 譯文--這通是你跟乙○○連絡買毒的通話內容?)是,當時 是在乙○○仁和路的菜市場交易,這次是乙○○叫阿峰拿50 0元的海洛因來跟我交易。(提示101.7.16上午9時08分0000 000000與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這通是你跟乙○○連絡 買毒的通話內容?)是,我早上9點多打電話給乙○○,我 要跟他買半半3000元的安非他命,到了中午12點10幾分我到 乙○○成功路的住處跟他買了3000元的安非他命。(提示 101.7.20下午12時19分0000000000與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 文--這通是你跟乙○○連絡買毒的通話內容?)是,當天中 午我去乙○○成功路的住處,當時我跟他買了500元的海洛
因。(提示101.7.24上午6時32分0000000000與0000000000 通訊監察譯文--這通是你跟乙○○連絡買毒的通話內容?) 是,當天我幫乙○○買早點過去他成功路的住處,當時我跟 他買了500元的海洛因。(提示101.7.25晚上17時49分00000 00000與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這通是你跟乙○○連絡 買毒的通話內容?)是,這次是在乙○○仁和路租屋處交易 ,我跟他買了500元的海洛因,當天我剛下班,打電話給乙 ○○,乙○○說他剛從高雄回來,已經在東門路,所以我就 去仁和路的租屋處等他。(提示101.7.27晚上17時41分0000 000000與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這通是你跟乙○○連絡 買毒的通話內容?)是,當天我下斑後,乙○○要我先去載他 女兒,我將他女兒載回成功路住處後,順便跟他買了500元 的海洛因。(提示101.7.30晚上23時16分0000000000與0000 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這通是你跟乙○○連絡買毒的通話內 容?)是,當天是在成功路乙○○的住處交易,我跟他買了50 0元的海洛因。」(偵B1卷第199-200頁)。 (2)「(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電話於101年7月11日 起迄101年8月1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是否你們通話之內容? )101年7月11及12日有向乙○○買,是徐崇翔送過來給我。 麥當勞這次是徐崇翔載他女友到東門路麥當勞給我,這次我 買500元的海洛因,我是直接向徐崇翔買,沒有透過乙○○ 。101年7月12日上午7時35分,是我向乙○○聯絡後,我到 他成功路住處,由徐崇翔拿下來放在信箱裡,因為我找不到 ,徐崇翔卷在打電話叫我過來拿,這次我購買500元海洛因 。101年7月11日23時55分,這次我在乙○○成功路信箱拿的 ,我不確定是誰放的。101年7月13日凌晨0時30分,我晚上 去乙○○成功路家買的。101年7月13日18時多,我在乙○○ 成功路住處向乙○○買海洛因。101年7月13日22時28分,我 在乙○○成功路住處購買1000元海洛因及500元安非他命。 101年7月14日凌晨2時31分,我在乙○○成功路住處購買500 元海洛因。101年7月14日21時59分,我在乙○○成功路後門 向他購買500元海洛因,由徐崇翔拿給我,因為乙○○在洗 澡。101年7月16日7時31分,我在仁和路市場打給乙○○, 是由綽號「阿峰」拿給我,我沒有給錢,因為我要趕去湖內 。101年7月16日12時10分,我在乙○○成功路住處購買3000 元安非他命。101年7月20日12時19分,我從安定趕去向乙○ ○住處購買。101年7月24日早上6時36分,我有向乙○○買 海洛因500元。101年7月25日17時49分,我在乙○○成功路 住處買海洛因500元。101年7月27日17時41分,是乙○○請 我吸食。101年7月28日凌晨2時5分,我沒有向他買,是29日
下班後快晚上6時,我去乙○○成功路住處購買500元海洛因 。101年7月30日23時16分,我在乙○○仁和路住處購買500 元海洛因。101年7月31日23時08分,是我向徐崇翔收錢回來 給乙○○後,乙○○請我施用海洛因。」(偵B1卷第227頁 )。
3.鍾寶堂
(1)附表編號5、7、10、13、16、20、21、25、28、29、32、36 、38、42、51部分:
「(你跟乙○○、劉志聖、徐崇翔是怎麼認識的?)乙○○ 是經過友人介紹認識的,劉志聖、徐崇翔是乙○○的朋友, 我跟乙○○買毒品海洛因,乙○○指示劉志聖、徐崇翔來跟 我交易,所以我才認識他們二人。(提示0000000000與0000 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這些是否你跟乙○○的通話內容?) 是。(提示101.7.11晚上11時34分37秒、0000000000與0000 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這通是否你跟乙○○交易的通話內容 ?)是。當天是在成功路交易乙○○住處門前交易,這次跟 他買了1仟元的海洛因。(提示101.7.12上午2時23分06秒 、0000000000與0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這通是否你跟乙 ○○交易的通話內容?)是。當天是在成功路交易乙○○住 處門前交易,這次跟他買1仟元的海洛因。(提示10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