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473號
TCHV,103,上易,473,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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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7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王清章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獻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3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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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