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27號
TCHM,104,聲,227,201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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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忠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忠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忠銘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7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吳 幸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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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