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交簡字,90年度,304號
TYEM,90,桃交簡,304,200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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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交簡字第三О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七
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晚間七時三十分許,酒後駕 駛車號G四-四七九九號自小客車,沿國道一號公路由苗栗往台北方向行駛,於 同日晚間九時五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公路北向七十一公里處,為警攔檢查獲乙節 應予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中自白,復有酒精測試值表、測試觀察紀 錄表、取締員警職務報告書、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各一件在卷足稽,又 依照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七十九年八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 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零點二五MG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 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簡稱BAC)百分之 零點零五(亦即每100ml血液中含50mg酒精),而⑴BAC到達百分之 0.03至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 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 :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 ⑵BAC到達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 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 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⑶BAC到達百分之0 .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 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 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 。⑷超過百分之0.15,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 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 、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⑸超過百分之0.5, 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 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本件被告駕駛車號G四-四七九九號自小客車為 動力交通工具,其有服用酒類,當場經警測試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點六五 毫克可證,對照上開交通部之研究報告,被告呼氣酒精濃度值相當血液酒精濃度 百分之零點一三,對其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對駕駛能力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 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 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 於錯亂狀態等情況而觀,被告顯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證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之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游麗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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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