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33號
TPHV,104,聲,33,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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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張錦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國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人證物 證俱在,必有勝訴之望,但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等語,聲請訴訟救助,業已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 釋明。對照原審判決一部勝敗之結果,聲請人就本案訴訟, 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所載(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689 號卷第32頁 ),則可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民國102 年間亦無任何收入 。堪認聲請人符合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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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