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4年度,173號
TPHV,104,抗,173,2015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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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73號
抗告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丁世芬、郭武博、莊翠雲間聲請訴訟救助
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救字
第1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
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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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