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73號
抗告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丁世芬、郭武博、莊翠雲間聲請訴訟救助
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救字
第12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
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