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104年度,7號
TPHV,104,勞上,7,201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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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邱士豪
被 上訴 人 隆美布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麒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8月2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 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 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 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 18年度上字第182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民 國103年1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3年12月1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可 稽(見本院卷第10、11頁)。雖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於104年1月2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案號:104 年度勞聲字第7號),該裁定於104年2月9日送達予上訴人, 並已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影本可按(見本院卷第 14、16頁)。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 或訴狀查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見本院 卷第18、1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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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美布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