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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3年度,98號
TPHV,103,重上更(一),98,2015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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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游柏銜
      游豐謙
      游凱翔
      游碧華
      游靜惠
      游韻潔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 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民 國104 年1 月27日對本院103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 4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方彬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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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