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23號
TPHV,103,重上,23,201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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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宋勝田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孫浩偉律師
被上訴人  邱聿慈
      邱福凉
      邱榮輝
      邱美璉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被上訴人  陳連豐
      江曜旭
      王玫郁
      江智賢
      江怡萱
      江宥珊
      黃萬秋
      黃文宏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金源律師
被上訴人  鄧四妹
訴訟代理人 林金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
再開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104年3月16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
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江智陽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附件:
一、被上訴人陳連豐於100年5月17日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新竹地檢署)偵查中自陳:訴外人陳連蕉叫上訴人匯
  錢給陳連豐,4次共230萬元等語,其匯款資料為何?原因關
  係為何?
二、被上訴人江曜旭於100年7月1日在新竹地檢署偵查中自陳:
  自96年起至98年止,每月向陳連蕉領取薪水,並受陳連蕉
  與不動產等語,總計領取金額若干?原因為何?不動產標示
  為何?當時市價若干?
三、被上訴人江智賢於99年間是否對中國信託銀行、台灣企業銀
  行負有債務?是否設定抵押權?金額若干?清償情形如何?
四、被上訴人江怡萱是否於96年起至99年間購買黑色豐田轎車一
  輛?價金為若干?
五、被上訴人江宥珊於100年7月1日在新竹地檢署偵查中自陳:
  每月向陳連蕉領取2萬5,000元,並受陳連蕉贈與位於基隆與
  新竹之不動產等語,總計領取金額若干?原因為何?不動產
  標示為何?當時市價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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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