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3年度,1151號
TPHV,103,抗,1151,201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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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151號
抗 告 人 姚吳麗玲
      張本中
共同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肯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信妹間聲請假
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
事聲字第17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均廢棄。
抗告人各以如附表「債權人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分別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附表「債權金額」欄所示金額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各以附表「債務人反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或同面額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或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行出具之保證書為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 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同法第52 3條亦定有明文。又假扣押制度乃為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 執行,並得命其供擔保以兼顧債務人權益之保障,所設暫時 而迅速之簡易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 者,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 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 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 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倘 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 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 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 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 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假 扣押為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苟合於假扣押條件,並經 債權人聲敘假處分之原因存在,法院即得為假扣押之裁判, 至債權人起訴主張之實體上理由是否正當,乃屬本案判決問



題,非假扣押裁判中所能解決。
二、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本院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前手柯 浩明、陳鵬文(下稱前手)分向相對人肯仲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肯仲公司)、曾信妹(下稱曾信妹,合稱相對人)買受 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中興馥」大樓(下稱系爭大樓) 2、4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地,分稱系爭房屋、系爭土地) ,詎相對人將原應登記屬系爭大樓地下層停車位之共同應有 部分,登記為由全體住戶分擔之大公應有部分,虛灌大公面 積1,169.9平方公尺,藉此提高公設比例,房屋買受人因而 須購買房地坪數增加,致相對人均因此獲有不法鉅額利益近 新台幣(下同)達1億7,694萬5,000元,而前手柯浩明、陳鵬 文已分別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99年12月31日簽署轉讓協 議書轉讓其對肯仲公司之權利予抗告人,相對人即應對抗告 人負擔出賣人物之瑕疵、不完全給付、不當得利及共同侵權 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屬連帶債務。目前系爭大樓住戶起 訴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合計高達1億3,586萬2,105元(下稱 系爭債權),而肯仲公司資本額僅3,500萬元,其所有中興 馥一樓店面(下稱一樓店面)亦經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板信商銀)設定5,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且 肯仲公司目前開價8,888萬元銷售之,足認肯仲公司有處分 資產之行為,且另案債權人孫佩山等人聲請假扣押執行後, 肯仲公司存款僅餘700餘萬元,曾信妹則幾無存款。又相對 人拒絕抗告人及系爭大樓住戶於103年6月23日以存證信函促 請相對人履行1億3,586萬2,105元債務,以肯仲公司登記、 營業之地址,另登記肯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肯岳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銓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其負責人、董監事結構 均與肯仲公司高度相關,實際均由肯仲公司掌握,可知肯仲 公司有建築業常見之「一案一公司」,結案後即將公司辦理 清算以規避責任之手法,相對人為規避高達2億元之不法利 得,有逃避隱匿財產可能。又系爭土地出賣人曾信妹為肯仲 公司之人頭,實際上系爭大樓土地都是肯仲公司所有,姑不 論曾信妹是否為人頭,曾信妹有配合肯仲公司共同脫產之虞 ,導致抗告人日後有不能或難以為強制執行之虞情形,自有 假扣押保全之必要,縱釋明有所不足,亦願供擔保以補足釋 明不足,爰聲請就相對人財產在961萬8,848元範圍內為假扣 押等語。
三、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03年3月12日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46 號裁定(下稱346號裁定)准抗告人以320萬元供擔保後,得 對相對人財產在961萬8,848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以96



1萬8,848元為抗告人供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 或撤銷假扣押(相對人嗣聲請提供同額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永和分行〈下稱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或土地銀行出具之保證書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經原法 院司法事務官於103年4月28日以10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0號 裁定准許在案),相對人聲明異議,原法院於103年7月2日以 103年度事聲字第17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將346號裁定廢 棄,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本件抗 告。
四、查:
㈠抗告人主張肯仲公司將原應屬系爭大樓地下層停車位之共同 應有部分登記為由全體住戶分擔之大公應有部分,藉此提高 公設比例,致抗告人前手須購買坪數增加而受有損害,肯仲 公司對抗告人前手共同負物之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不當 得利及共同侵權行為等責任,而抗告人已受讓前手與肯仲公 司與前手間就系爭房屋買賣之一切權利,業據提出肯仲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建物登記謄本、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中興 馥大樓地下室一至四樓竣工圖、轉讓協議書、不動產買賣權 利轉讓協議書、系爭大樓公設比例面積明細表、肯仲公司董 監事登記資料、起訴狀、存證信函、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附卷為憑(見原法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 46號卷【下稱裁全卷】第26頁至第39頁、本院卷第19頁至第 38頁、第40頁至第45頁、第134頁、第135頁、第148頁至第1 58頁)。又抗告人以曾信妹為系爭土地契約出賣人,依系爭 土地買賣契約第15條第3項記載:「本契約應與預售屋房屋 買賣契約書一同履行,否則無效;即任何一部分不履行時, 視為全部違約」(本院卷第192頁)。抗告人據以主張曾信妹 與系爭房屋契約連帶履行,對於任何部分違約,均視為全部 違約,且曾信妹與肯仲公司於登記時需相互配合,共取利得 ,堪認抗告人就主張對相對人之上揭請求,已為相當之釋明 。相對人雖以本件並無抗告人所謂房屋大公灌水問題,相關 爭議係屬建物坪數爭議,相對人已依約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契約義務,且本件已交屋超過2年無爭議,抗告人事後催 告及相對人拒絕給付僅係兩造間債務不履行爭議而已,無系 爭土地買賣契約第15條所示不履行之情形,充其量僅與房屋 買賣契約有關,而與曾信妹無關,自不得逕對曾信妹之財產 為假扣押,況抗告人均為二手買戶,其前手讓與買賣契約之 權利義務,並未經相對人同意,且前手亦未對相對人主張瑕 疵,抗告人姚吳麗玲於保存登記後向前手買入,其以當時登 記之建物狀態買入房屋,何來損害而得對相對人主張;抗告



張本中亦非建物所有權人,亦無損害可言,其係於相對人 移轉房屋所有權予前手後,再向前手買受而移轉房地所有權 予抗告人張本中之配偶,亦無相對人所主張之損害,抗告人 關於請求之主張非有理由云云。惟抗告人請求之本案訴訟債 權能否成立,要屬實體事項,非假扣押事件所應審究,相對 人前揭抗辯,不足為採。
㈡就假扣押之原因,抗告人主張系爭大樓住戶韓敏等27人已起 訴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債權合計1億3,586萬2,105元,且多位 債權人(韓敏等6人、許庭文等9人、孫佩山等12人)對相對人 聲請假扣押已獲准許在案,而肯仲公司資本額僅有3,500萬 元,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存證信函、收據、公司及分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民事裁定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45頁、 第115頁至第117頁、第119頁至第122頁、裁全卷第24頁至第 26頁);另肯仲公司以所有一樓店面於102年10月16日為板 信商銀設定最高限額5,400萬元之抵押權,有建物、土地登 記謄本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5頁至第18頁)。且相對人之債 權人孫佩山等12人持原法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92號假扣押 裁定聲請強制執行,雖扣得肯仲公司所有永和區永利段483 地號土地、同區中信段46、52、54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46 、80、10、22平方公尺)、同區保平段53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10000分之259)及其上3874建號(門牌號碼永和區永貞 路372號10樓,面積123.34平方公尺)、3885建號(門牌號 碼永和區永貞路376號10樓,面積66.47平方公尺)建物1棟 (此土地及其上3874、3885建物均設有華南商業銀行1,728 萬元之抵押權)、同區永利段483地號土地及其上777建號( 門牌號碼永和區永寧街135巷14號,面積53.14平方公尺)建 物1棟;曾信妹所有中和區中安段361地號(權利範圍10000 分之74)及其上1647建號(門牌號碼中和區新興街17巷2號1 2樓,面積77.38平方公尺)建物1棟(此土地及建物設有華 南商業銀行1,500萬元抵押權);另扣得曾信妹、肯仲公司 土地銀行存款138萬8,550元、693萬2,991元;肯仲公司在合 作金庫中和分行存款5萬3,220元、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存 款9,807元、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15萬2,673元、土地銀行 中和分行存款22萬7,722元,有本院調閱原法院103司執全字 第213號卷可考(第14頁、第20頁至第23頁、第37頁、第71 頁至第76頁、第106頁至第115頁、第122頁至第126頁、第13 0頁至第134頁、第86頁至第91頁);以相對人自陳其所有一 樓店面之售價約1億元(原法院卷第8頁),且扣得上開存款 共約876萬4,693元外,相對人所有不動產市價計2億元(本 院卷第110頁反面),惟前揭不動產已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5,



400萬元、1,728萬元、1,500萬元,合計8,628萬元,據此計 算相對人所有剩餘財產價值約1億2,248萬4,693元(2億元+87 6萬4,693元-8,628萬元=1億2,248萬4,693元),另肯仲公司 雖抗辯其每年盈餘逾5,000萬元,惟並未能提出證據釋明( 見本院卷第109頁、第110頁反面),則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前 揭財產以之清償相對人起訴之債權額1億3,586萬2,105元, 已有不足之虞,縱日後獲得勝訴判決,是否能全額受償已有 疑義,即相對人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將無法或不足清 償滿足抗告人之請求,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相對人將 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應可採信,而其 釋明有所不足,惟抗告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 諸前揭說明,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
㈢至相對人抗辯肯仲公司非所謂的「一案一公司」(事實上肯 仲公司認真經營,誠實納稅,每年均有盈餘,以100年至102 年度為例,每年盈餘均超過5,000萬元),且肯仲公司早在 本件爭議及假扣押聲請前之102年10月16日以一樓店面設定 抵押,無變更資產狀況及蓄意脫產行為,肯仲公司利用自有 資金,全部建案銷售金額並不等於獲利金額,抗告人以肯仲 公司將數十億房屋價款挪作他用相指摘,並非合理。又系爭 大樓共38戶,仍有約3分之1住戶未參與假扣押及起訴,抗告 人主張全部假扣押聲請者可請求金額達1億3,586萬2,105元 ,純為抗告人一己之主張,未經法院實體裁判,自不得單憑 抗告人主張金額遽指相對人為無資力。然假扣押之原因本不 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 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 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是相對人此 部分抗辯,仍無礙於本院前開關於抗告人已釋明假扣押原因 為可取之認定。
五、綜上,抗告人已就請求、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縱有不足, 抗告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前揭說明,其假 扣押之聲請,自應准許。惟抗告人聲請之假扣押債權,分別 為抗告人姚吳麗玲482萬3,015元、張本中479萬5,833元,合 計961萬8,848元等情,有其提出之附表在卷可考(見裁全卷 第22頁)。是抗告人主張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債權係各自獨立 、且債權額互異,應就抗告人不同之債權應供擔保金額及得 假扣押之財產範圍分別裁定。司法事務官處分准抗告人以32 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961萬8,848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准相對人以961萬8,848元為抗告人 供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尚有



未合,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亦有未當。抗告意旨指摘 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及原法院司 法事務官所為處分廢棄,並酌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擔保金額 後,准抗告人就相對人之財產,於抗告人主張之債權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若相對人供如主文第三項所示擔保金及擔保物 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表:
┌────┬──────┬─────────┬─────────┐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人應供擔保金額│債務人反供擔保金額│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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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吳麗玲│482萬3,015元│160萬8,000元 │482萬3,015元 │
├────┼──────┼─────────┼─────────┤
張本中 │479萬5,833元│159萬9,000元 │479萬5,8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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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肯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肯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