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周東南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洪坤宏律師
羅文昱律師
被 上 訴人 真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珍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麗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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