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452號
TPHV,102,重上,452,2015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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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陳卿子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雅亭律師
      許坤皇律師
被上訴人  陳政憲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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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