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77號上 訴 人 鄧萬榮、陳慶周、康東順、王木火、鄧志平、李衍 清、鄭金河、楊振益等八人合組之合夥團體法定代理人 鄧萬榮 陳慶周 康東順 王木火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 王吟吏律師被上訴人 楊振益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律師 楊素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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