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上更㈠字第4號
抗 告 人 鄭寵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杜祖信、杜祖健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本
院民國104 年1 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