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問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字第19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問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 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本件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與同條第2項之適用,合先說明。二、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 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 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 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 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57 年度臺抗字第198號 、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等裁定意旨參照)。三、本件受刑人吳問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2 所示之罪,曾經定其應執行刑為1年2月),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 8月 │有期徒刑 7月 │有期徒刑 8月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102 年05月24日下午某時│102 年08月12日中午12時│103 年03月01日或02日之│
│ │ │許 │不詳時間 │
├────┼───────────┼───────────┼───────────┤
│偵查(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訴)機關│102 年度毒偵字第1084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566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564 號│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190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386號 │
│審│ │ │ │ │
│ ├──┼───────────┼───────────┼───────────┤
│ │判決│103 年04月15日 │103 年08月05日 │103 年12月17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1190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2386號│
│ ├──┼───────────┼───────────┼───────────┤
│決│確定│103 年05月19日 │103 年08月05日 │103 年12月17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執字第2734號 │103 年度執字第4206號 │104 年度執字575號 │
│ ├───────────┴───────────┤ │
│ │編號1 、2 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3209號裁│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