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367號
TPHM,104,上訴,367,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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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庭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026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7272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
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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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