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承煒(原名林志偉、林少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承煒(原名林志偉、林少品)因侵占案件,
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易緝字第117號),於同年12月3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
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