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軍上重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威志
選任辯護人 林照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江忠
選任辯護人 蕭立俊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信正
選任辯護人 杜唯碩 律師
袁健峰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延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佐憲
選任辯護人 左自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以人
選任辯護人 蔡雨辰 律師
劉衡慶 律師
許祖榮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毓龍
選任辯護人 陳 鵬 律師
賴彌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毅勳
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 律師
江松鶴 律師
孔令則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濟元
選任辯護人 賴淑惠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念祖
選任辯護人 劉彥良 律師
陳鄭權 律師
何豐行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祥
選任辯護人 何朝棟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冠鈞
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 律師
林世勛 律師
羅豐胤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侑政
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 律師
鄭曄祺 律師
被 告 蕭志明
選任辯護人 楊仁聲 律師
被 告 宋浩群
侯孟南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明和 律師
被 告 黃聖筌
張豐政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明和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軍重訴字第1、2、3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7、
202號、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2、23、25、
26、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郭毓龍、蕭志明、陳毅勳、李念祖、宋浩群、羅濟元、陳嘉祥、黃聖筌、李侑政、黃冠鈞部分,均撤銷。
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共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何江忠、徐信正各處有期徒刑參年;劉延俊、陳以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范佐憲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郭毓龍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蕭志明、陳毅勳、李念祖、宋浩群、羅濟元、陳嘉祥、黃聖筌、李侑政、黃冠鈞均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蕭志明、陳毅勳、李念祖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宋浩群、羅濟元各處
有期徒刑伍月;黃聖筌處有期徒刑肆月;陳嘉祥、李侑政、黃冠鈞各處有期徒刑參月;以上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嘉祥、李侑政、黃冠鈞均緩刑貳年。沈威志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壹、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部分:一、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等人於民國102 年6月間擔任下述職務:何江忠為陸軍第六軍團裝甲第542旅 (下稱陸軍542旅)副旅長,負有協助旅長綜理及督察全旅 各項任務推行,且為陸軍542旅之資訊安全長;徐信正為陸 軍542旅旅部連連長,負有陸軍542旅旅部連人事、情報、作 戰、訓練、後勤等相關事務規劃與執行之責;劉延俊為陸軍 542旅旅部連副連長,負有襄助連長執行該連人事、情報、 作戰、訓練、後勤等相關事務之責,且為陸軍542旅旅部連 之資訊安全長;范佐憲為陸軍542旅旅部連之派代士官督導 長,負有協助連隊士官管理及部隊訓練等相關事務之責;陳 以人為陸軍542旅旅部連三等士官長,負責協助該連士官管 理及人事科史政業務;均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 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二、按「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第六點第(七)項第1款 規定,有未經核准攜帶私人電腦(含週邊設備)、資訊儲存 媒體(磁片、光碟、MP3播放器、隨身碟、數位錄音設備、 數位相機或照相手機等具儲存功能之資訊產品)經查屬實者 ,核予申誡乙次至二次處分;依同規定第十二點規定,士兵 違反同規定第六點者,懲處方式得施以禁閉處分1至7日;而 「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於102年5月22日停止適用, 並於同日發布「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又按「國軍資通 安全獎懲規定」第四點第(一)項第19款則規定未經核准攜 帶民用通信資訊器材、各類公(私)務資訊資產及資訊儲存 媒體出入營區(含各類合署辦公場所,或經核定於營區外之 辦公場所),除涉及國家相關法令須移送法辦外,並核予申 誡懲罰;同規定第五點第(一)項則規定申誡之基準得視事 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1次或2次,同 規定第五點第(五)項第1款並註明士兵之懲罰方式,志願 役以申誡、記過為主,義務役以禁閉、禁足為主,若違反同 規定達申誡處分者,施以禁閉(禁足)1至7日。三、按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對於軍人因有第8條之過犯而應受 之懲罰,其涉及軍人人身自由者計有檢束、管訓、悔過、禁
閉、禁足及罰站,而「悔過」:即對於士官拘束其身體自由 之處罰,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 ,其期間為1日以上,30日以下(參照陸海空軍懲罰法第6條 第5款及第16條)、「禁閉」:即對於士兵拘束其身體自由 之處罰,於禁閉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 ,其期間為1日以上,30日以下(參照陸海空軍懲罰法第7條 第4款及第17條);再按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4條之1第4項規 定,調查結果認為有施以悔過或禁閉懲罰之必要時,應召集 會議評議;依該條第5項規定,前項會議召開時,應通知行 為人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陳述意見;會議決議事項應陳權責 長官核定。權責長官對決議事項有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 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前項評議會議 ,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5人至11人組成,並 指定1人為主席。又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 為審議懲罰案件召集之評議會議,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 官、相關單位主管及具法律或與懲罰案件有關之專門學識或 經驗人員5人至11人組成之。副主官為評議會議之主席。但 副主官出缺,或因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權 責長官就委員中單位主管1人,指定為主席。評議會議之決 議,應有3分之2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而「陸軍士官調(任)職、獎 懲人事作業程序暨評議會設置規定」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士官獎懲作業』評議委員會標準作業程序」,如士官獎懲 作業評議委員會(下稱士評會)決議悔過、禁閉之懲罰時( 初審),應由上一級或單位副主官幹部及士官督導長召開人 事評議委員會(下稱人評會)評議(複審),再轉呈主官核 示;「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亦規定做成悔過、禁閉之 評議,應由連級副主官召開人評會評議,再轉呈連長核定; 故對於士兵做成禁閉處分以及對士官做成悔過處分,連級單 位如有召開士評會,仍應由副主官召開人評會評議,再轉呈 連級主官核示。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 等5人均知悉對士官、士兵,若施以悔過、禁閉之懲罰,應 由副主官召開人評會評議。
四、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等5人認為洪仲 丘因資安違規被查獲後態度不佳,且與宋昀燊同時查獲,如 僅因洪仲丘退伍在即免於受罰,將影響連上弟兄對渠等領導 統御能力之觀感,於102年6月26日前達成將洪仲丘、宋昀燊 2人同送禁閉(悔過)室執行懲處之共識。
㈠緣陸軍542旅旅部連下士洪仲丘、一等兵宋昀燊於102年6月 23日晚間7時許,因收假返營回到陸軍542旅駐地新竹湖口第
3營區,洪仲丘於該營區2號門前遭待命班人員查獲攜帶照相 功能手機及MP3播放器各1具、宋昀燊則被查獲攜帶智慧型手 機1具,待命班人員查獲即通知當日戰情官張瑋哲,張瑋哲 再通報當日高勤官即陸軍542旅旅長沈威志,並通知洪仲丘 、宋昀燊所屬之陸軍542旅旅部連領回2人,陸軍542旅旅部 連副連長劉延俊身為陸軍542旅旅部連之資安長,得知後, 先向協調業管衛哨執勤之機步營步一連副連長陳志軒確認上 開違規事件已回報當日戰情官張瑋哲,並告稱洪仲丘、宋昀 燊受檢時意圖規避,態度不佳;劉延俊再請陸軍542旅旅部 連輔導長吳翼竹向戰情官張瑋哲確認已回報高勤官沈威志( 沈威志只知有2人違規,不知姓名)。嗣劉延俊於同(23) 日主持該連晚點名時,當眾怒責「如果可以關30天,絕對不 會關15天,如果可以關14天,絕對不會關7天」、「會以最 重的懲罰來處罰」等語,以示會嚴懲違規之人,並於晚點名 結束後,以電話回報陸軍542旅旅部連連長徐信正上開違規 情形,徐信正於電話中指示「依規定辦理」;劉延俊隨即命 該連人事士張佳雯查閱相關懲罰規定,張佳雯查得當時已廢 止之「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準規定」,並交付上開規定予劉 延俊;張佳雯、劉延俊2人查看規定後,知悉士兵攜帶照相 手機、MP3播放器、智慧型手機之違規行為,得施以禁閉處 分1至7日,惟對於士官部分,仍有疑慮;劉延俊遂指示張佳 雯詢問他人意見,張佳雯以電話徵詢陸軍542旅資訊官趙志 強,趙志強直接回覆義務役士官應比照士兵懲罰,張佳雯即 將趙志強之回覆回報劉延俊。
㈡劉延俊於102年6月24日上午用過早餐後,與徐信正自餐廳走 回連上時討論到洪仲丘、宋昀燊之資安違規情形;而徐信正 為連長,對悔過、禁閉懲罰具核定權責,另劉延俊為副連長 ,如欲通過禁閉、悔過之懲處,亦須經劉延俊召開人評會評 議,渠等2人因考量洪仲丘被查獲時態度不佳,且與宋昀燊 同時查獲,如僅因洪仲丘退伍在即免於受罰,將影響連上弟 兄對渠等領導統御能力之觀感,乃有宋昀燊為士兵應受禁閉 之懲罰,同時被查獲之洪仲丘亦應為相同懲處之共識,而共 同決意將洪仲丘、宋昀燊2人送往代管陸軍542旅禁閉(悔過 )生之陸軍機械化步兵第269旅(以下簡稱陸軍269旅)位於 楊梅「高山頂營區」之禁閉(悔過)室執行懲處。又劉延俊 考量洪仲丘即將於102年7月6日退伍,乃於當(24)日早點 名結束,在安全士官桌旁,指示陸軍542旅旅部連派代士官 督導長范佐憲儘速召開士評會,以能儘速完成陸軍542旅旅 部連對於本件之懲處案;范佐憲贊同徐信正、劉延俊2人達 成之共識,惟102年6月24日多數士官幹部均仍休假中,不足
召開士評會委員人數,而延至隔(25)日召開,並親自於 102年6月24日晚間7時許,通知正值休假之陸軍542旅旅部連 三等士官長陳以人,翌日(即25日)為懲處洪仲丘、宋昀燊 2人資安違規須召開士評會,並告稱所聽聞徐信正、劉延俊 討論結果,陳以人得知後亦贊同徐信正、劉延俊之討論結果 。
㈢陸軍542旅資訊官趙志強得悉洪仲丘、宋昀燊2人於102年6月 23日之資安違規事件,而陸軍542旅之資安長為副旅長何江 忠,趙志強先行於同年月25日上午早餐期間在餐廳向何江忠 報告上開資安違規事件,何江忠得知後指示依規定辦理,並 於同日中午準備外出開會前,在餐廳見到徐信正,並告知徐 信正依規定辦理,不然就要關徐信正、對其懲處等類似話語 ;而徐信正為能順利進行本件懲處,乃先行於同年月25日上 午在餐廳向陸軍542旅憲兵官蔡忠銘詢問送禁閉的流程及所 需文件,且表示有違規弟兄即將退伍,蔡忠銘除告知懲處流 程及所需文件,亦告知既然違規弟兄快退伍,恐怕來不及送 執行等語,范佐憲在旁聽聞後,因已贊同本件對於洪仲丘、 宋昀燊2人施以禁閉(悔過)處分,遂向徐信正表示可請人 帶洪仲丘、宋昀燊去體檢。陳以人於同年月25日上午回營後 ,在召開士評會之前,因考量洪仲丘退伍在即,為能在其退 伍前順利執行禁閉(悔過)處分,爰先指示陸軍542旅旅部 連上士簡芸芝先行詢問陸軍269旅位於楊梅「高山頂營區」 之禁閉(悔過)室,目前有無床位可供執行禁閉(悔過)處 分,經簡芸芝詢問蔡忠銘後,得知恐無法立即執行禁閉(悔 過)處分。
㈣嗣於102年6月25日下午5時許,在范佐憲、當週值星班長江 亭儀以及陸軍542旅旅部連各士官互為通知後,湊足在營之 士官幹部陳以人、上士張佳雯、上士簡芸芝、上士簡心怡、 中士江亭儀及中士江翊榕等7人,在該連中山室召開士評會 ,由范佐憲擔任主席、張佳雯為紀錄,陳以人等其餘5人擔 任委員。士評會中,紀錄張佳雯宣達「國軍資訊安全獎懲基 準規定」之相關規定,並援引前開資訊官趙志強中尉所回覆 內容宣達:「義務役士官應比照士兵受禁閉1至7日處分」後 ,先就宋昀燊之懲處方式討論,主席范佐憲先行告稱其他單 位就此情形係決議懲處禁閉7日,故在場委員就宋昀燊部分 一致決議通過應懲處禁閉7日;嗣就洪仲丘懲處部分討論時 ,范佐憲仍建議應對洪仲丘施以禁閉7日懲罰,簡芸芝及簡 心怡則以洪仲丘退伍在即,提議對洪仲丘施以較輕微之罰勤 或禁足懲罰,范佐憲與陳以人因早已決定要對洪仲丘施以禁 閉處分,故范佐憲仍持反對意見,陳以人亦以「洪仲丘之前
罰勤(指洪仲丘於102年5月竄改體測成績遭懲處罰勤7日) 都罰不完,罰勤對他沒有用,要給他禁閉!」等語發言,簡 芸芝於會中另稱「陸軍269旅禁閉室倘無空位,亦無法執行 禁閉懲罰」等語,詎范佐憲仍強力建議士評會應作成禁閉懲 罰結論,甚至稱「洪仲丘如受禁閉懲罰,即無法於退伍後報 考公職」等語,上開士評會就在范佐憲與陳以人強力建議及 發言下,與會5位委員(范佐憲及張佳雯均未投票)以記名 書面投票方式,而以5票對0票之結果認應對洪仲丘亦施以禁 閉7日懲罰;復因會議中發現士官並不得受「禁閉」懲罰, 對於士官施以性質類似之懲罰名稱應為「悔過」,並由江亭 儀向李升能監察官確認士官的懲罰種類,參與投票之5位委 員乃於洪員投票單上原書寫之「禁閉」修改為「悔過」懲罰 ,因而就洪仲丘部分通過悔過7日之懲處決議。而張佳雯因 同(25)日晚間欲實施休假,故繕打士評會紀錄完畢及製作 洪仲丘、宋昀燊關於本件懲處之人勤令後,將其擺放於辦公 室之抽屜,並請簡芸芝代為處理後續程序,即休假離營。 ㈤洪仲丘獲知士評會對其作出悔過7日懲罰決議後,曾於102年 6月26日某時,向徐信正提及「悔過懲罰之執行,須先至軍 醫院完成體檢取得報告,始得辦理後續簽報旅長核准執行之 程序,而一般體檢流程至少需時一週,依此推論,其於7月6 日退伍前應可免受悔過懲罰之執行」等語,令徐信正感到洪 仲丘對其資安違規情形抱持僥倖心態而感不悅;適同(26) 日用過晚餐後約晚間7時許,徐信正與陳以人討論到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室沒有空位,恐無法立即執行對洪仲丘之懲 處,為達洪仲丘能於退伍前受悔過懲罰之目的,陳以人乃向 徐信正提議尋求何江忠協助。徐信正、陳以人2人隨即前往 旅部大樓3樓運動間找何江忠,並由徐信正向何江忠報告陸 軍542旅旅部連洪仲丘、宋昀燊2人之資安違規事件,且已召 開士評會決定懲處,但其中1人因屆退而心存僥倖,認可免 受執行,又聽聞陸軍269旅禁閉(悔過)室床位不足,恐無 法及時執行,為使該屆退之違規弟兄於退伍前得受悔過懲罰 ,請協助確認陸軍269旅禁閉(悔過)室有無空床位可供執 行等語,詎何江忠身為陸軍542旅之副旅長,且為該旅之資 訊安全長,聽完徐信正陳述,為維護軍中長官之領導統御威 權,逕予同意徐信正所提懲處方式,並告知徐信正禁閉(悔 過)室有無空床位人事科會協調並加註意見,按程序走,如 果來不及送悔過,也可以請人事科確認有無其他方案等語。五、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等5人於102年6 月27日,明知送禁閉(悔過)程序仍未完備,竟共同基於假 借職務上權力,以送禁閉(悔過)剝奪洪仲丘、宋昀燊2人
人身自由之犯意聯絡,達到樹立軍中長官領導統御威權之目 的,而先後陸續參與下列行為:
㈠徐信正知悉何江忠同意其懲處之意見後,即指示陸軍542旅 旅部連之排長即中尉尤鉅於102年6月27日上午10時許,帶領 洪仲丘、宋昀燊2人至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以下簡稱 新竹分院)實施體檢,陳以人為達使洪仲丘於退伍前受悔過 懲罰之目的,主動向徐信正表示,前因辦理人才招募業務, 曾帶領考生至新竹分院實施體檢,結識該院體檢中心護士林 筱萍,可幫忙了解體檢流程,並詢問可否儘速取得體檢報告 事宜,以利懲處案完成,而獲徐信正同意;陳以人另交代曾 辦理過人事業務之簡芸芝將懲處的會議資料拿給范佐憲、徐 信正看,而簡芸芝將士評會會議紀錄拿給范佐憲看時,因陳 以人詢問范佐憲是否要陪同外出,范佐憲同意陳以人之提議 後,尚未批核士評會會議紀錄,即與陳以人2人外出,並於 同(27)日上午11時10分許抵新竹分院,由陳以人出面請託 林筱萍能否幫忙儘速取得體檢報告,林筱萍答稱「如果單位 有需要,可以盡量幫忙服務」等語;同(27)日下午4時30 分許,陳以人再度撥打電話詢問林筱萍,洪仲丘、宋昀燊2 人之體檢報告是否已完成,林筱萍答覆已完成,陳以人即聯 繫陸軍第六軍團人才招募小組新竹組黃斌偉上士前往領取, 並於同(27)日傍晚6時30分許將洪仲丘、宋昀燊2人之體檢 報告交付予該連安全士官陳昱丞下士轉交予排長尤鉅。 ㈡何江忠於102年6月27日前往國防部聯演中心開會,於同(27 )日下午4時40分許,回程恰與陸軍269旅副旅長黃天任上校 同車,又適黃天任收到陸軍269旅禁閉(悔過)室室長傳送 簡訊告知當日禁閉(悔過)室收容人員狀況,何江忠聽聞後 為使洪仲丘7日悔過處分案,於102年7月6日洪仲丘退伍前執 行完畢,即向黃天任稱自己旅上有1名快退伍之弟兄因攜帶 照相手機,明天可能要送禁閉,因過沒幾天就假日,距離連 長所說下禮拜六那個兄弟要退伍的日期,扣除六、日不收禁 閉生剛好是7天,不是今(27日)天,就是明(28)天要送 進去禁閉,不然的話就會超過役期,詢問黃天任目前有無空 床位得以執行,黃天任回稱尚有空位,何江忠即不顧洪仲丘 、宋昀燊2人之懲處案僅經士評會決議,尚未召開人評會評 議,送禁閉(悔過)程序仍未完備,即基於副旅長之職權, 以送禁閉(悔過)剝奪洪仲丘、宋昀燊2人人身自由之方式 ,達到樹立軍中長官領導統御威權之目的,旋即於同(27 )日下午4時43分許傳送內容為「有床位,明天(即28日) 可以關了」之指示簡訊予徐信正,並於同(27)日下午5時 18分許再撥打電話給陸軍542旅機步營營長連洪彰,請其轉
交徐信正接聽,告知徐信正禁閉(悔過)室已有空床位,接 續於下午5時21分許致電陸軍542旅參謀主任張治偉,請張治 偉轉達陸軍542旅人事科代理科長石永源協助管制呈轉洪仲 丘悔過執行案。
㈢徐信正與何江忠、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等5人先前即認 為洪仲丘因資安違規被查獲後態度不佳,且與宋昀燊同時查 獲,如僅因洪仲丘退伍在即免於受罰,將影響連上弟兄對渠 等領導統御能力之觀感,而達成將洪仲丘、宋昀燊2人同送 禁閉(悔過)室執行懲處之共識;徐信正於102年6月27 日 下午4時43分許,接獲何江忠告知陸軍269旅之禁閉(悔過) 室尚有床位,且指示明天要送進禁閉(悔過)室之簡訊,明 知洪仲丘、宋昀燊之懲處案僅經士評會決議,尚未召開人評 會評議,為不違背副旅長之指示,且為使洪仲丘7日悔過處 分案,於102年7月6日洪仲丘退伍前執行完畢,仍不顧程序 之欠缺,傳簡訊予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等3人告知何江 忠簡訊內容,並請渠等3人協助簡芸芝處理洪仲丘及宋昀燊2 人之懲處簽呈及附件,以符合副旅長指示明天(即28日)送 洪仲丘進陸軍269旅禁閉(悔過)室執行悔過處分;劉延俊 、范佐憲、陳以人均明知洪仲丘、宋昀燊2人之懲處案,尚 未召開人評會評議,惟為達到樹立軍中長官領導統御威權之 目的,與何江忠、徐信正等人,共同基於職務上之權力,以 送禁閉(悔過)之方法,達到剝奪洪仲丘、宋昀燊2人行動 自由之犯意聯絡,除劉延俊親自至連辦公室協助外,范佐憲 、陳以人2人又明知人事懲處簽呈及其附件,非其主管監督 業務,仍催促簡芸芝儘速處理洪仲丘及宋昀燊2人之懲處簽 呈及附件。簡芸芝因徐信正、范佐憲、陳以人等人催促辦理 ,又陸軍542旅旅部連人事士張佳雯正值休假,故於同(27 )日下午5時許,先請陸軍542旅戰三營提供懲處案簽呈之格 式,交由張佳雯之代理人即一兵陳啟興製作洪仲丘、宋昀燊 之懲處簽呈,迄同(27)日傍晚6時許,簡芸芝檢視陳啟興 製作之資料,先請陳啟興補送達證書等資料,並請陳啟興找 洪仲丘、宋昀燊來填寫相關資料以及至心衛中心進行晤談, 簡芸芝再請值星官呂文豪拿體檢報告到醫務所請醫官補體位 判定,以完成簽呈應備之附件資料。另陸軍542旅旅部連之 輔導長吳翼竹、副連長劉延俊並於簽呈所附之陸軍542旅送 請執行禁閉(悔過)人員三聯單(下稱送請執行三聯單)之 存根聯、執行期滿領回二聯單(下稱領回二聯單)之存根聯 上蓋印職銜章,劉延俊並商請當天值星官呂文豪在承辦人欄 位簽名,連長徐信正亦於送請執行三聯單及領回二聯單之存 根聯之主官欄位、第一聯之連長欄位蓋印職銜章,因上開三
聯單、二聯單之存根聯尚須排長蓋印,徐信正遂以當時已離 營休假之尤鉅職銜章在排長欄位蓋印,以完成該份簽呈「下 稱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
㈣嗣陳啟興將完成之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交給憲 兵官蔡忠銘,但蔡忠銘告稱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單格式不符 而退件。又同(27)日晚間8時許,陸軍542旅召開由何江忠 主持之102年度第3季下士林志堂等25員「士官兵服役期滿申 請志願留營」人事評審委員會(下稱志願役士官兵留營評議 會),會議中何江忠因尚未見陸軍542旅旅部連將相關懲處 簽呈送至旅部,為續督促徐信正儘速辦理,故在會議中對徐 信正稱「你不關他,你認為我會關誰?」,並稱「人事科速 辦」;徐信正因上開禁閉(悔過)案經何江忠公開點名,又 得知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遭蔡忠銘退件後,復 趕緊再帶陳啟興一同去找蔡忠銘,蔡忠銘仍告以附件之送請 執行三聯單格式不符、附件缺漏,無法辦理,徐信正再請簡 芸芝、劉延俊協助找尋正確送請執行三聯單格式,並與蔡忠 銘一同去找陸軍542旅監察官蘇建瑋,蘇建瑋仍堅稱送請執 行三聯單格式有誤,經多方確認後,徐信正仍只有找到原本 之送請執行三聯單及領回二聯單格式,故仍以原本之送請執 行禁閉(悔過)案簽呈重新上呈至陸軍542旅旅部,因蔡忠 銘欲調職而先行休假,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 改由蔡忠銘之代理人即陸軍542旅人事科代理科長石永源辦 理;而石永源於102年度第3季下士林志堂等25員志願役士官 兵留營評議會時,知悉何江忠關切陸軍542旅旅部連上開禁 閉(悔過)案,遂趕緊打電話詢問已休假之蔡忠銘如何辦理 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之簽呈,蔡忠銘請其聯繫前任之憲 兵官趙振良,趙振良告知石永源拿先前辦理過之案件及相關 注意事項遵照辦理,故石永源在同(27)日製作好陸軍542 旅旅部之簽稿後,再連同542旅旅部連所製作之上開送請執 行禁閉(悔過)案簽呈親自逐級上呈給陸軍542旅之各業管 簽核,徐信正為確認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單格式是否正確, 並陪同石永源上呈予監察官蘇建瑋,而蘇建瑋仍認格式有誤 ,徐信正又復行確認;而石永源發現原先製作之簽稿主旨僅 記載「呈旅部連下士洪仲丘申請禁閉案」易使人誤會僅有1 人申請禁閉,故須修正為「呈旅部連下士洪仲丘『等2員』 申請禁閉案」,石永源因而聯繫在旅部辦公室之劉延俊請簡 芸芝幫忙代為修改簽稿之主旨,並請簡芸芝以石永源職銜章 在新製作之簽稿上承辦單位蓋印並按捺時間「10206272140 」,石永源復持簡芸芝修正過之簽稿、上開送請執行禁閉( 悔過)案簽呈上呈予陸軍542旅資訊官趙志強、心輔官廖益
儀,石永源會辦同時並告稱因本件為急件,請趙志強、廖益 儀儘速審查,故趙志強、廖益儀前後於同(27)日晚間10時 許在石永源所製作之簽稿蓋印,因趙志強、廖益儀辦公室均 在旅部大樓2樓同一條走廊上,蓋印時間相差不到5分鐘,故 趙志強、廖益儀依習慣均按捺整點或半點之時間,故趙志強 、廖益儀均填寫時間為「10206272200」,代表在晚間10時 許審閱過上開簽稿及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廖 益儀並在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單第一聯之擬辦欄、領回二聯 單第一聯之擬辦欄蓋印並按捺時間;此時徐信正因多方查證 均與原本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單、領回二聯單格式相同,為 確認能順利通過審查,便與石永源一同將上開送請執行禁閉 (悔過)案簽呈上呈予監察官蘇建瑋,並說明經查證後送請 執行三聯單格式正確等節,蘇建瑋終於認同附件之送請執行 三聯單格式無誤,故於同(27)日晚間10時10分許在石永源 所製作之簽稿、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單第一聯之擬辦欄、領 回二聯單第一聯之擬辦欄蓋印,並按捺時間為「10206272 210」;徐信正再陪同石永源將上開簽稿、上開送請執行禁 閉(悔過)案簽呈上呈至陸軍542旅參謀主任張治偉,石永 源亦告稱本件為急件須立即審查,張治偉亦於同(27)日晚 間10時20分許在石永源所製作之簽稿、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 單第一聯之營長欄位、領回二聯單第一聯之營長欄位蓋印; 而張治偉蓋印後因時間已晚,而徐信正、石永源見副旅長何 江忠及旅長沈威志之寢室均已熄燈,故決定翌(28)日早上 再完成簽核。
㈤何江忠因遲遲未見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之簽呈上呈 ,遂於同(27)日晚間11時19分許撥打電話詢問送請執行禁 閉(悔過)簽呈之進度,並稱現在可以批核,徐信正復與石 永源於同(27)日晚間11時30分許再持石永源所製作之簽稿 、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給何江忠予以核章,何 江忠審視時確悉陸軍542旅旅部連雖決議將洪仲丘、宋昀燊2 人送請執行禁閉(悔過),但僅有召開士評會決議,而未召 開人評會評議,不符程序,然因已與徐信正等人決意將洪仲 丘、宋昀燊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故仍在石永源所製作之 簽稿承辦單位欄蓋印,惟因看錯時間,所按捺之時間錯填為 「10206272300」。
㈥洪仲丘於102年6月27日晚間填寫上開送請執行悔過案簽呈之 相關資料後,得知可能馬上要執行而感不安,故於102年6月 27日晚間10時34分及35分許傳送內容為「主任好,我是旅部 連下士洪仲丘,由於我攜帶違禁品被懲處禁閉七日,但我有 輕微幽室恐懼症,我不知道我能否撐過這七天,我今天有向
心衛中心提出這問題,但似乎沒用,我甚至懷疑整個程序的 正當性及完整性,今天剛體檢完,體檢報告馬上出來,今天 心衛中心剛約談完馬上明天就送進禁閉室,似乎完全無視我 的身心狀況,我承認我的過錯及接受我的懲處,我只是不確 定以我的狀況是否能熬過這七天,以及整個質疑整個程序的 合法性,另外在我今日體檢我看到連上士官長拿著飲料過去 813請體檢部門的人,我不知道是否因為這樣以致於我體檢 報告如此迅速出爐,還是因為我是屆退人員為了快速懲處而 一切程序即可馬虎且粗糙,這整個程序讓我覺得相當無力及 無奈,迫於無奈只好傳簡訊告知主任這情形,有打擾到主任 的地方我感到相當地報(應為「抱」之誤植)歉,謝謝主任 !」之簡訊,該簡訊原欲傳送予陸軍542旅政戰主任戴家有 ,但誤傳予陸軍542旅旅長沈威志;而石永源為及時完成上 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故於102年6月28日上午7 時許即帶其製作之簽稿及上開送請執行禁閉(悔過)案簽呈 至陸軍542旅旅長沈威志之辦公室,沈威志查看該簽呈文件 ,並想起前1日所收受之簡訊,匆忙間未查覺本件簽呈說明 欄二、誤載經連人評會決議予以禁閉7日處分,實際上僅召 開士評會,未召開人評會,程序未符規定,而草率批註「一 、可。二、請旅參謀主任約談該員為何違反規定,另是否有 其他申訴。」,並將洪仲丘於前日誤傳之簡訊於同(28)日 上午7時、7時1分許轉發予陸軍542旅政戰主任戴家有,請陸 軍542旅參謀主任張治偉、政戰主任戴家有了解洪仲丘有無 其他申訴,逕於石永源所製作之簽稿、附件之送請執行三聯 單第一聯主官批示欄、期滿領回二聯單第一聯之主官批示欄 蓋印,並批示「可」以及按捺時間為「10206280700」,表 示同意將洪仲丘、宋昀燊2人送請陸軍269旅禁閉(悔過)室 執行禁閉(悔過)。
㈦而戴家有、張治偉分別於同(28)日上午7時20分許、上午8 時20分許對洪仲丘進行約談,均認無異狀,張治偉故於同( 28)日上午8時40分於102年6月28日陸六錦仁字第000000000 0號函稿上批示同意發函予陸軍269旅,請陸軍269旅協助執 行洪仲丘、宋昀燊2人之禁閉(悔過)案。嗣於同(28)日 上午9時許,陸軍542旅旅部連因誤認陸軍269旅禁閉(悔過 )室僅有1空床位,故由陸軍542旅旅部連駕駛兵陳宗民駕駛 陸軍542旅車牌號碼軍C-20152號軍用得利卡,與陸軍542旅 旅部連上士吳尚育以及范佐憲先將洪仲丘送至陸軍269旅禁 閉(悔過)室執行其悔過7日之懲處;因至陸軍269旅禁閉( 悔過)室後,發現仍有空床位,吳尚育等人又折返陸軍542 旅,再由范佐憲駕駛上開軍用得利卡,吳尚育及另名上士林
芷萱將宋昀燊載至陸軍269旅禁閉(悔過)室執行,故洪仲 丘、宋昀燊分別於102年6月28日上午10時16分、上午11時20 分開始執行禁閉(悔過)懲罰,致洪仲丘、宋昀燊2人遭以 禁閉(悔過)方式,私行拘禁於代管陸軍542旅禁閉(悔過 )生之陸軍269旅禁閉(悔過)室。洪仲丘並於102年7月3日 下午6時許因中暑送醫,而宋昀燊於102年7月5日上午10時許 因執行期滿經陸軍542旅領回,始離開禁閉室。貳、郭毓龍部分:
郭毓龍係陸軍269旅中尉憲兵官,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 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 役條例等法令,係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之公務員,並負有禁閉室管理及內部生活管理等業務之責。 又陸軍第六軍團為統一管理禁閉(悔過)人員及精簡戒護、 管理人員兵力,而於陸軍269旅設置禁閉(悔過)室,陸軍 第六軍團所轄其他單位之禁閉(悔過)人員亦均由陸軍269 旅禁閉(悔過)室代管,並採任務編組方式,每季自陸軍第 六軍團所轄單位指派士官幹部輪流擔任管理及戒護人員。又 關於收受禁閉(悔過)生等禁閉室管理業務,郭毓龍雖負有 簽辦資料審核之業務,但相關公文仍應由陸軍269旅旅長楊 方漢核定,楊方漢為提醒相關人員,並於會議中重申,須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