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3403號
TPHM,103,上訴,3403,201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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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立中
      林楷翔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
審訴字第714 號,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7319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龍立中林楷翔部分,均撤銷。
龍立中林楷翔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文件、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龍立中林楷翔與許家瑋(業由原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確 定)於民國(下同)100 年10月至12月間,由龍立中自其母 林汶慧經營之全國不動產公司門市,擅自取得客戶王繼祖黃采昀薛良貴黃舜毓等人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或駕照等證 件影本,再由林楷翔盜用其所任職之亞鈺汽車中古車行之客 戶陳建宇、黃曉怡、游築椉、魏宏偉呂志勇陳則斌等人 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或駕照等證件影本,明知如附表所示之人 並未授權其等代為申請辦理行動電話門號,且電信公司若知 悉申請者屬偽冒,不會開通及交付SIM 卡,竟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龍立中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街00 巷00號9 樓居處,由許家瑋、龍立中冒用附表所示之人名義 ,並於代辦授權委託書之委託人欄位上,偽簽如附表所示被 冒名人之署名,再由許家瑋於署名旁按捺偽造之指印,復在 遠傳預付卡客戶資料卡之申請人簽名欄位,及於台灣大哥大 預付卡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位,偽簽如附表所示之署名、 按捺指印,再分別由許家瑋、龍立中於如附表所示申請書日 期,至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00○0 號之阿勞資訊社,持 上開代辦授權委託書、遠傳預付卡客戶資料卡或台灣大哥大 預付卡申請書,連同上開身分證等證件影本向阿勞資訊社人 員行使,以申請辦理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如附 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共計38支,以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方式施用詐術,使前揭2 公司陷於錯誤而交付SIM 卡,嗣 取得上開門號SIM 卡後,分別由許家瑋、龍立中販賣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足生損害於遠傳公司、台灣大哥大公司



與真正名義人之權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證據,雖 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之4 等前4 條之情形,但該等證據經本院當庭提示,檢 察官、被告均表示「沒意見」,而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未 經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均 非公務員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 調查、辯論,是該等證物,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得作為證據。
二、實體部分:
訊據被告龍立中林楷翔於原法院及本院審理中對於前揭事 實均坦承不諱。復查:
㈠被告龍立中林楷翔之前揭自白,核與原審同案被告許家瑋 在原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及證人即被害人吳柏樺黃正忠、游筑椉、魏宏偉於警詢時之陳述,證人劉添寶於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切結書(見偵卷㈡第84 -85 頁)、偽造之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113-139 頁 )、遠傳預付卡客戶資料卡(見偵卷㈠第168-178 頁)、台 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見偵卷㈠第140-167 頁)、法務部 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台中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單(見 偵卷㈢第164-167 頁)在卷可稽。
㈡被告龍立中林楷翔上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 屬可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龍立中林楷翔犯行已可認定 。
三、論罪: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6 月20日



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將法定刑自「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 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 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於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文書上偽造如附表各編號「偽造文件、偽 造署押」欄內所示「王繼祖」等人之署押行為,各係偽造私 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等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 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高度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龍 立中、林楷翔與原審同案被告許家瑋三人間,就犯罪事實之 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自 100 年10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 日止,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取財之犯行,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 地點內接續為之,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 分別成立一罪。再被告等所為係基於詐取財物之一整體犯罪 計畫,而於詐騙過程中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應認係以一 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而應依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罪之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原判決關於被告龍立中林楷翔部分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龍立中林楷翔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查,被告龍立中林楷翔就賠償被害人損害部分, 除在原法院審理中經被害人黃正忠表示對本案量刑無特別意 見,亦無請求賠償之意願,被害人游筑椉表示不需請求賠償 云云,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略以:請依法判決等語 (見原審卷第28、46頁)外;復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害人呂志 勇、吳柏樺、陳建宇、陳則斌、陽秀敏分別成立和解,賠償 渠等所受損害,據該等被害人或具狀、或當庭陳明願意原諒 被告,另經被害人薛良貴、被害人黃永福家屬黃美雪當庭表 示不再追究之意(見本院卷第93頁、第97頁至第115 頁、第



148 頁背面),原審未及斟酌,自有未當;被告龍立中、林 楷翔之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龍立中林楷翔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 被告龍立中林楷翔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 竟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即利用如附表「被冒名人」欄所示被 害人之證件影本冒用被害人名義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38 支及獲取門號SIM 卡財物後變賣之,侵害台灣大哥大及遠傳 公司受理申辦門號資料之正確性及被害人,所生危害非輕, 兼衡被告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被告許家瑋高中 肄業、被告龍立中高職肄業、被告林楷翔高職畢業之教育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皆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之宣告:
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 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 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該偽造署押為 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又在申請書類之姓名欄填 寫申請人姓名,僅在識別何人申請,並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 思,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該填載自不得依刑法第219 條諭 知沒收(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公訴人認定被告等於系爭「代辦授權委託書」第一行之 「本人姓名」欄位偽簽被害人等之署名,惟依上開判決意旨 ,申請書類之姓名欄填寫申請人姓名,僅在識別何人申請, 並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尚不生偽造署押,公訴意旨,容 有誤會,併此敘明。又如附表「偽造文件、偽造署押」欄所 示文書,既已交付於阿勞資訊社收受,則非屬被告等人所有 ,爰不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747 號判例意旨 參照)。惟前開文書上,被告等人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名、 指印,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熙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冒名│委託書日期│申請書日期│行動電話門│偽造文件、偽造署│備註 │
│號│人 │ │ │號 │押 │ │
├─┼───┼─────┼─────┼─────┼────────┼─────┤
│1 │王繼祖│100 年10月│100 年10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㈡第│
│ │ │6 日 │12日 │ │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14 、168 │
│ │ │ │ │ │造「王繼祖」簽名│頁 │
│ │ │ │ │ │1枚 、指印1枚 │ │
│ │ │ │ │ │②遠傳預付卡客戶│ │
│ │ │ │ │ │資料卡上申請人簽│ │
│ │ │ │ │ │名欄偽造「王繼祖│ │
│ │ │ │ │ │」簽名2枚 │ │
│ │ ├─────┼─────┼─────┼────────┼─────┤
│ │ │100 年10月│100 年10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6 日 │12日 │0000000000│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13 、140 │
│ │ │ │ │ │造「王繼祖」簽名│-141頁 │
│ │ │ │ │ │1枚、指印1枚 │ │
│ │ │ │ │ │②台灣大哥大預付│ │




│ │ │ │ │ │卡申請書(共2 份│ │
│ │ │ │ │ │)上申請人簽章欄│ │
│ │ │ │ │ │偽造「王繼祖」簽│ │
│ │ │ │ │ │名各1 枚 │ │
├─┼───┼─────┼─────┼─────┼────────┼─────┤
│2 │吳柏樺│100 年10月│100 年10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12日 │12日 │0000000000│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15 、142 │
│ │ │ │ │ │造「吳柏樺」簽名│-143頁 │
│ │ │ │ │ │1枚、指印1枚 │ │
│ │ │ │ │ │②台灣大哥大預付│ │
│ │ │ │ │ │卡申請書(共2 份│ │
│ │ │ │ │ │)上申請人簽章欄│ │
│ │ │ │ │ │偽造「吳柏樺」簽│ │
│ │ │ │ │ │名各1 枚、指印各│ │
│ │ │ │ │ │1 枚 │ │
│ │ ├─────┼─────┼─────┼────────┼─────┤
│ │ │100 年10月│100 年10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12日 │13日 │ │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16 、169 │
│ │ │ │ │ │造「吳柏樺」簽名│頁 │
│ │ │ │ │ │1枚、指印1枚 │ │
│ │ │ │ │ │②遠傳預付卡客戶│ │
│ │ │ │ │ │資料卡上申請人簽│ │
│ │ │ │ │ │名欄偽造「吳柏樺│ │
│ │ │ │ │ │」簽名2枚 │ │
├─┼───┼─────┼─────┼─────┼────────┼─────┤
│3 │黃采昀│100 年10月│100 年10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12日 │12日 │ │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17 、144 │
│ │ │ │ │ │造「黃采昀」簽名│頁 │
│ │ │ │ │ │1枚 、指印1枚 │ │
│ │ │ │ │ │②台灣大哥大預付│ │
│ │ │ │ │ │卡申請書上申請人│ │
│ │ │ │ │ │簽章欄偽造「黃采│ │
│ │ │ │ │ │昀」簽名1 枚、指│ │
│ │ │ │ │ │印1 枚 │ │
│ │ ├─────┼─────┼─────┼────────┼─────┤
│ │ │100 年10月│100 年10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12日 │13日 │ │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18 、170 │
│ │ │ │ │ │造「黃采昀」簽名│頁 │
│ │ │ │ │ │1枚 、指印1枚 │ │
│ │ │ │ │ │②遠傳預付卡客戶│ │




│ │ │ │ │ │資料卡上申請人簽│ │
│ │ │ │ │ │名欄偽造「黃采昀│ │
│ │ │ │ │ │」簽名2 枚、指印│ │
│ │ │ │ │ │1枚 │ │
├─┼───┼─────┼─────┼─────┼────────┼─────┤
│4 │薛良貴│100 年10月│100 年10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12日 │12日 │0000000000│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19 、145 │
│ │ │ │ │ │造「薛良貴」簽名│-146頁 │
│ │ │ │ │ │1枚 、指印1枚 │ │
│ │ │ │ │ │②台灣大哥大預付│ │
│ │ │ │ │ │卡申請書(共2 份│ │
│ │ │ │ │ │)上申請人簽章欄│ │
│ │ │ │ │ │偽造「薛良貴」簽│ │
│ │ │ │ │ │名各1 枚、指印1 │ │
│ │ │ │ │ │枚 │ │
├─┼───┼─────┼─────┼─────┼────────┼─────┤
│5 │黃永福│100 年10月│100 年10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24日 │24日 │0000000000│(共2 份)上委託│121- 122、│
│ │ │ │ │ │人簽章欄偽造「黃│149 、151 │
│ │ │ │ │ │永福」簽名各1 枚│頁 │
│ │ │ │ │ │、指印各1枚 │ │
│ │ │ │ │ │②台灣大哥大預付│ │
│ │ │ │ │ │卡申請書(共2 份│ │
│ │ │ │ │ │)上申請人簽章欄│ │
│ │ │ │ │ │偽造「黃永福」簽│ │
│ │ │ │ │ │名各1 枚、指印各│ │
│ │ │ │ │ │1 枚 │ │
├─┼───┼─────┼─────┼─────┼────────┼─────┤
│6 │陳建宇│100 年10月│100 年10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24日 │24日 │0000000000│(共2 份,2 份委│123- 124、│
│ │ │ │ │ │託書係同時製作,│152- 153頁│
│ │ │ │ │ │屬於事實上一偽造│ │
│ │ │ │ │ │行為,又其中申請│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部分,並未提出行│ │
│ │ │ │ │ │使)上委託人簽章│ │
│ │ │ │ │ │欄偽造「陳建宇」│ │
│ │ │ │ │ │簽名各1 枚、指印│ │
│ │ │ │ │ │各1 枚 │ │
│ │ │ │ │ │②台灣大哥大預付│ │




│ │ │ │ │ │卡申請書(共2 份│ │
│ │ │ │ │ │)上申請人簽章欄│ │
│ │ │ │ │ │偽造「陳建宇」簽│ │
│ │ │ │ │ │名各1 枚、指印各│ │
│ │ │ │ │ │1 枚 │ │
├─┼───┼─────┼─────┼─────┼────────┼─────┤
│ │呂志勇│100 年10月│100 年11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7 │ │27日 │7 日 │ │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35 、176 │
│ │ │ │ │ │造「呂志勇」簽名│頁 │
│ │ │ │ │ │1枚 、指印1枚 │ │
│ │ │ │ │ │②遠傳預付卡客戶│ │
│ │ │ │ │ │資料卡上申請人簽│ │
│ │ │ │ │ │名欄偽造「呂志勇│ │
│ │ │ │ │ │」簽名2枚 │ │
│ │ ├─────┼─────┼─────┼────────┼─────┤
│ │ │100 年10月│100 年11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27日 │7 日 │0000000000│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34 、162 │
│ │ │ │ │ │造「呂志勇」簽名│-163頁 │
│ │ │ │ │ │1枚、指印1枚 │ │
│ │ │ │ │ │②台灣大哥大預付│ │
│ │ │ │ │ │卡申請書(共2 份│ │
│ │ │ │ │ │)上申請人簽章欄│ │
│ │ │ │ │ │偽造「呂志勇」簽│ │
│ │ │ │ │ │名各1 枚、指印各│ │
│ │ │ │ │ │1 枚 │ │
├─┼───┼─────┼─────┼─────┼────────┼─────┤
│8 │黃曉怡│100 年11月│100 年11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8 日 │8 日 │0000000000│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25 、154 │
│ │ │ │ │ │造「黃曉怡」簽名│-155頁 │
│ │ │ │ │ │1枚、指印1枚 │ │
│ │ │ │ │ │②台灣大哥大預付│ │
│ │ │ │ │ │卡申請書(共2 份│ │
│ │ │ │ │ │)上申請人簽章欄│ │
│ │ │ │ │ │偽造「黃曉怡」簽│ │
│ │ │ │ │ │名各1 枚、指印各│ │
│ │ │ │ │ │1 枚 │ │
│ │ ├─────┼─────┼─────┼────────┼─────┤
│ │ │100 年11月│100 年11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8 日 │10日 │ │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26 、171 │
│ │ │ │ │ │造「黃曉怡」簽名│頁 │




│ │ │ │ │ │1枚、指印1枚 │ │
│ │ │ │ │ │②遠傳預付卡客戶│ │
│ │ │ │ │ │資料卡上申請人簽│ │
│ │ │ │ │ │名欄偽造「黃曉怡│ │
│ │ │ │ │ │」簽名2 枚、指印│ │
│ │ │ │ │ │2 枚 │ │
├─┼───┼─────┼─────┼─────┼────────┼─────┤
│9 │黃正忠│100 年11月│100 年11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10日 │11日 │ │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27 、172 │
│ │ │ │ │ │造「黃正忠」簽名│頁 │
│ │ │ │ │ │1枚、指印1枚 │ │
│ │ │ │ │ │②遠傳預付卡客戶│ │
│ │ │ │ │ │資料卡上申請人簽│ │
│ │ │ │ │ │名欄偽造「黃正忠│ │
│ │ │ │ │ │」簽名2 枚、指印│ │
│ │ │ │ │ │1枚 │ │
│ │ ├─────┼─────┼─────┼────────┼─────┤
│ │ │100 年11月│100 年11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10日 │11日 │0000000000│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20 、147 │
│ │ │ │ │ │造「黃正忠」簽名│-148頁 │
│ │ │ │ │ │1枚、指印1枚 │ │
│ │ │ │ │ │②台灣大哥大預付│ │
│ │ │ │ │ │卡申請書(共2 份│ │
│ │ │ │ │ │)上申請人簽章欄│ │
│ │ │ │ │ │偽造「黃正忠」簽│ │
│ │ │ │ │ │名各1 枚、指印各│ │
│ │ │ │ │ │1 枚 │ │
├─┼───┼─────┼─────┼─────┼────────┼─────┤
│10│黃舜毓│100 年11月│100 年11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11日 │25日 │ │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39 、177 │
│ │ │ │ │ │造「黃舜毓」簽名│頁 │
│ │ │ │ │ │1 枚 │ │
│ │ │ │ │ │②遠傳預付卡客戶│ │
│ │ │ │ │ │資料卡上申請人簽│ │
│ │ │ │ │ │名欄偽造「黃舜毓│ │
│ │ │ │ │ │」簽名2枚 │ │
│ │ ├─────┼─────┼─────┼────────┼─────┤
│ │ │100 年11月│100 年11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11日 │26日 │0000000000│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38 、166 │
│ │ │ │ │ │造「黃舜毓」簽名│-167頁 │




│ │ │ │ │ │1 枚 │ │
│ │ │ │ │ │②台灣大哥大預付│ │
│ │ │ │ │ │卡申請書(共2 份│ │
│ │ │ │ │ │)上申請人簽章欄│ │
│ │ │ │ │ │偽造「黃舜毓」簽│ │
│ │ │ │ │ │名各1 枚 │ │
├─┼───┼─────┼─────┼─────┼────────┼─────┤
│11│陳則斌│100 年11月│100 年11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11日 │25日 │ │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36 、178 │
│ │ │ │ │ │造「陳則斌」簽名│頁 │
│ │ │ │ │ │1 枚 │ │
│ │ │ │ │ │②遠傳預付卡客戶│ │
│ │ │ │ │ │資料卡上申請人簽│ │
│ │ │ │ │ │名欄偽造「陳則斌│ │
│ │ │ │ │ │」簽名2枚 │ │
│ │ ├─────┼─────┼─────┼────────┼─────┤
│ │ │100 年11月│100 年11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11日 │26日 │0000000000│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37 、164 │
│ │ │ │ │ │造「陳則斌」簽名│-165頁 │
│ │ │ │ │ │1 枚 │ │
│ │ │ │ │ │②台灣大哥大預付│ │
│ │ │ │ │ │卡申請書(共2 份│ │
│ │ │ │ │ │)上申請人簽章欄│ │
│ │ │ │ │ │偽造「陳則斌」簽│ │
│ │ │ │ │ │名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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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游筑椉│100 年11月│100 年12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11日 │1 日 │ │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29 、173 │
│ │ │ │ │ │造「游筑椉」簽名│頁 │
│ │ │ │ │ │1 枚 │ │
│ │ │ │ │ │②遠傳預付卡客戶│ │
│ │ │ │ │ │資料卡上申請人簽│ │
│ │ │ │ │ │名欄偽造「游筑椉│ │
│ │ │ │ │ │」簽名2枚 │ │
│ │ ├─────┼─────┼─────┼────────┼─────┤
│ │ │100 年11月│100 年12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11日 │1 日 │0000000000│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28 、156 │
│ │ │ │ │ │造「游築椉」簽名│-157頁 │
│ │ │ │ │ │1 枚 │ │
│ │ │ │ │ │②台灣大哥大預付│ │




│ │ │ │ │ │卡申請書(共2 份│ │
│ │ │ │ │ │)上申請人簽章欄│ │
│ │ │ │ │ │偽造「游築椉」簽│ │
│ │ │ │ │ │名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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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陽秀敏│100 年11月│100 年12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26日 │1 日 │ │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30 、174 │
│ │ │ │ │ │造「陽秀敏」簽名│頁 │
│ │ │ │ │ │1 枚 │ │
│ │ │ │ │ │②遠傳預付卡客戶│ │
│ │ │ │ │ │資料卡上申請人簽│ │
│ │ │ │ │ │名欄偽造「陽秀敏│ │
│ │ │ │ │ │」簽名2枚 │ │
│ │ ├─────┼─────┼─────┼────────┼─────┤
│ │ │100 年11月│100 年12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26日 │1 日 │0000000000│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31 、158 │
│ │ │ │ │ │造「陽秀敏」簽名│-159頁 │
│ │ │ │ │ │1 枚 │ │
│ │ │ │ │ │②台灣大哥大預付│ │
│ │ │ │ │ │卡申請書(共2 份│ │
│ │ │ │ │ │)上申請人簽章欄│ │
│ │ │ │ │ │偽造「陽秀敏」簽│ │
│ │ │ │ │ │名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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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魏宏偉│100 年11月│100 年12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26日 │1 日 │ │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33 、175 │
│ │ │ │ │ │造「魏宏偉」簽名│頁 │
│ │ │ │ │ │1 枚 │ │
│ │ │ │ │ │②遠傳預付卡客戶│ │
│ │ │ │ │ │資料卡上申請人簽│ │
│ │ │ │ │ │名欄偽造「魏宏偉│ │
│ │ │ │ │ │」簽名2枚 │ │
│ │ ├─────┼─────┼─────┼────────┼─────┤
│ │ │100 年11月│100 年12月│0000000000│①代辦授權委託書│見偵卷㈠第│
│ │ │26日 │1 日 │0000000000│上委託人簽章欄偽│132 、160 │
│ │ │ │ │ │造「魏宏偉」簽名│-161頁 │
│ │ │ │ │ │1枚 │ │
│ │ │ │ │ │②台灣大哥大預付│ │
│ │ │ │ │ │卡申請書(共2 份│ │
│ │ │ │ │ │)上申請人簽章欄│ │




│ │ │ │ │ │偽造「魏宏偉」簽│ │
│ │ │ │ │ │名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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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