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六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川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蘇錦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零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叁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叁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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