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方培正
訴訟代理人 朱光仁律師
賴伊信律師
被 告 林錦龍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示。
乙、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所涉刑事 案件否認犯罪。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所涉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514 號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 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