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矚上更(一)字,101年度,91號
TPHM,101,重矚上更(一),91,201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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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矚上更㈠字第9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永青
選任辯護人 陳明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子芸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林俊吉律師
      陳柏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朝金
選任辯護人 劉智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金榮
選任辯護人 洪嘉傑律師
      陳智勇律師
      丁福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景源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任明穎律師
被   告 簡文劉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林佳薇律師
      李永然律師
被   告 鍾小平
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律師
被   告 李學益
選任辯護人 萬建樺律師
被   告 何玉枝
選任辯護人 劉金玫律師
      許進德律師
被   告 陳文治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律師
被   告 朱永惠
選任辯護人 張麗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胡憲章
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93年度矚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459號、第
16741號、第16883號、第17869號、第17734號)提起上訴暨移送
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
126號、99年度偵字第14354號),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
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簡文劉陳文治鍾小平部分外,其餘均撤銷。林永青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肆年。應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八編號1所示。
林子芸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應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
陳朝金共同連續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應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八編號3所示。
張金榮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應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八編號4所示。
李學益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應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
何玉枝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應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
王景源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應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八編號7所示。
胡憲章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應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八編號8所示。
朱永惠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應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八編號9所示。
其餘(被告簡文劉陳文治鍾小平)上訴駁回。 事 實
壹、宏傑集團部分(即林永青林子芸陳朝金部分):一、林永青於民國66年起陸續成立宏傑實業有限公司、綠美實業 有限公司、漢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介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宏達教育用品社、韋志事業社、宏穩企業有限公司(下以 「宏傑關係企業」代之)並擔任實際負責人,主要以承攬鄉 鎮市公所環保器材採購、國中小學校園工程修繕及教學用具 採購等業務;林子芸於民國84年間起至87年12月底,參加宏 傑關係企業擔任業務經理,負責對外接洽業務;陳朝金自68 年起在宏傑關係企業擔任外務,之後轉任廠務,主要負責採 購業務。
二、緣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以下仍以舊制「臺北 縣政府」稱之)考量臺北縣縣議員均係由縣民選舉產生、為 民喉舌之民意代表,為不負選民之託付,各縣議員均有義務 及權利為地方謀福利、為地方爭取經費,且因縣府無法一一 顧及各地方之需求,乃編列預算(其中臺北縣政府於83年度 至88年度之預算科目及決算科目均係「補助鄉鎮市-補助鄉 鎮市-補助及捐助費-對下級政府之補助」,而88年下半年起 至95年度之預算科目則為「第二預備金」、決算科目則為各 計畫歸屬科目)給予每位縣議員每年固定額度之地方建設建 議事項(即本案所稱「地方建設配合款」),及自統籌分配 稅款提撥部分款項(即本案所稱「統籌分配款」),作為臺 北縣議會議員補助款(下統稱「議員補助款」),明定地方 建設經費支用範圍限於教育(中學、小學教學設備及活動, 各公共體育活動場所修建、設備及活動,圖書館《室》設備 )、經建交通(道路、橋樑修建,排水溝修建,公有廳舍修 建、設備,村里辦公處設備或公益活動)、其他社團(縣級 以上政府登記立案)及後備軍人輔導中心之設備或公益活動 ,而統籌分配款支用範圍限於道路及橋樑修建、排水溝修建 、公有廳舍修建及設備、村里辦公處設備、社區發展協會、 大廈管理委員會設備,其動用流程為:每位縣議員(本人) 填具「臺北縣議員用牋」(下稱「牋單」)載明動支經費之 年度及項目(地方建設配合款或統籌分配款)、欲補助對象 、用途及補助金額後,由縣議員或經由縣議會送交臺北縣政 府分由主管單位(地方建設配合款送交主計室,統籌分配款 送交財政局)進行初審(審查項目:議員預算額度是否足夠 、補助用途是否與議會制定運用範圍相符、受補助對象是否 已立案等)認符合規定後,由臺北縣政府通知受補助對象提 報計畫案(含工程維修案、採購案等),俟受補助對象陳報 擬受補助計畫案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受補助單位須依計畫案 執行辦理採購,並於辦妥採購後,再檢附原始憑據等文件辦 理經費核銷。亦即,臺北縣議員就前開議員補助款額度內向 臺北縣政府所為支用建議,要屬於縣議員之職權範圍事項, 且該議員補助款屬公有財物,須全數使用於受補助單位及上



開用途,不得用於與前述目的無關之活動或其他私人用途, 且須核實報銷。另桃園縣議員之地方建設經費(下稱議員補 助款),則係桃園縣政府編列在「公共工程及設備-獎補助 費-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項下之經費,桃園縣政府在各年度 預算額度內配合桃園縣議員對地方發展建議,以該經費補助 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辦理地方建設及教學設 備等之採購,以增進地方發展、提昇生活品質及改善校園教 學環境設備,桃園縣議員可支配額度,依各年度議會之議決 而不同,支用程序係由桃園縣議員在「議員地方建設經費申 請書」(下稱補助款申請書)中,依實填載年度、經費別、 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用途別、撥款日期等欄位,簽名蓋 章後,送交(或經縣議會轉送)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或教育局 ,經桃園縣政府書面審核欲動支撥款議員可用餘額及支用範 圍符合規定後,由桃園縣政府發函通知各主管機關、受補助 單位及動支撥款之議員,受補助單位再依程序陳報計畫及預 算書圖等資料,送交主管機關審查並核定撥款後,受補助單 位依計劃執行經費並檢附憑據核實報銷,因之,前開議員補 助款之支用建議亦屬於桃園縣議員職權範圍內事項,議員補 助款之性質屬公有財物,須全數撥用於補助各民間團體、里 辦公處及縣立學校等單位,不得用於私人用途,且須核實報 銷。
三、林永青因業務關係與鄉鎮市公所、國中小學採購人員接觸, 得知鄉鎮市公所、國中小學往往礙於預算經費限制而無法同 意採購、發包,又知悉臺北縣政府每年均提供予臺北縣議員 一定額度之議員配合款,可供作地方建設經費,認有厚利可 圖,竟於83年3月間起,與陳朝金、林詩蓮(另案審理中) 、林子芸(84年間才加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 宏傑關係企業)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商議與具公務員身分 、對上開議員補助款動支有職權上機會之臺北縣議員,共同 向臺北縣政府詐取屬公款性質之議員補助款,由林永青、林 子芸出面接洽臺北縣議會(註:第12屆任期自79年3月至83 年2月、第13屆任期自83年3月至87年2月、第14屆任期自87 年3月至91年2月、第15屆任期91年3月至95年2月)之議員石 進隆(第13屆,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3年 ,緩刑4年確定)、李學益(第13屆、第14屆)、何玉枝( 第13屆、第14屆)、王景源(第14屆)、丁小川(第13屆, 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確定 )、胡憲章(第13屆、第14屆)、朱永惠(第13屆、第14屆 )、張金榮(第13屆、第14屆)、林孝光(第12屆、第13屆 、第14屆,另經本院以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9號判處有期



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現上訴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林重 誠(第14屆,另經本院以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9號判處有 期徒刑4年3月,褫奪公權5年,現上訴於最高法院審理中) 、林海瑞(第13屆,另經本院以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9號 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褫奪公權5年,現上訴於最高法院審 理中)、蔡憲輝(第12屆、13屆,另經本院以100年度重上 更㈠字第99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現上訴於最 高法院審理中另案審理中)、李國芳(第13、14屆,已歿) 、高敏慧(第14屆,另經本院以103年度重囑上更㈠第51號 案件審理中)等人,以石進隆等縣議員若同意將一定額度之 議員補助款交付予林永青所屬宏傑關係企業使用,並將僅簽 名或蓋章之空白議員牋單交給林永青林子芸林永青、林 子芸則給予額度之3成到3.5成不等款項,待縣議員應允後, 林永青林子芸則向宏傑關係企業會計林詩蓮請領款項轉交 給縣議員,並將取得之空白議員牋單交予林詩蓮登帳,再由 林永青、不知情之宏傑關係企業業務人員,以可代為向縣議 員爭取補助經費並製作計劃書、預算書圖等送審文件為由, 向臺北縣境內不知情之國中小學校、政府立案之團體負責人 招攬工程採購案,待取得國中小學校、團體負責人同意後, 即由陳朝金負責訪價後代為製作計劃書、預算書圖,並將預 算金額提高至實際採購價格約3倍以上,待國中小學校、團 體負責人依規定陳報臺北縣政府審核後,即由宏傑關係企業 承作工程採購案並代為檢附不實憑據請款核銷。而上開臺北 縣議員均明知議員補助款不得用於私人用途,須覈實報銷, 如任意將未記載完備,僅有簽名及部分內容空白之牋單交由 他人使用,不僅違背議員補助款制度設立之原意,且是利用 議員職務上之機會詐取屬公款性質之議員補助款,嚴重損害 縣政府對議員補助款預算執行之正確性,竟為圖得私人不法 利益,分別與林永青林子芸陳朝金、林詩蓮等人基於意 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3年間起至 88年間止(林子芸參與期間僅限於84年至87年12月底),將 已簽名而內容(即補助對象、補助金額、日期等)空白或部 分內容空白之議員牋單交給林永青林子芸使用,林永青林子芸等人則將議員補助款採購案金額約3成之款預付予石 進隆、李學益何玉枝王景源、丁小川、胡憲章朱永惠張金榮、林孝光、林重誠、林海瑞蔡憲輝李國芳、高 敏慧等臺北縣議員收受。而林永青林子芸取得上開已簽名 之空白牋單後,即依前述流程,向附表一㈠至㈥、附表一之 一㈠至㈢、附表一之二㈠至㈥所示之受補助國中小學校、團 體招攬採購案,經受補助國中小學校、團體同意後,林永青



林子芸陳朝金、林詩蓮等人再於宏傑關係企業營業所內 ,分別填載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名稱於前述空白牋單後, 以附表一㈠至㈥、附表一之一㈠至㈡、附表一之二㈠至㈥所 示議員或議員助理名義,將議員牋單送交(或由臺北縣議會 轉交)臺北縣政府,使臺北縣政府誤以為上開議員所建議之 各筆工程採購案均係縣議員體察臺北縣境內各鄉鎮市學校、 團體之需求,為民眾謀福利而為地方建設事項之建議,因此 於形式審核後即同意補助各該筆工程採購案款,通知受補助 之國中小學校、團體辦理各該筆議員補助款採購案,林永青 等人知悉縣政府同意後,即由陳朝金及宏傑關係企業內不知 情之人員,製作宏傑關係企業所屬三家公司估價單等文件供 學校、機關團體做形式比價,以利學校、機關團體辦理採購 案並完成採購程序,其後並由宏傑關係企業人員代為檢附超 過實際採購價格3倍以上之單據經向臺北縣政府請領上開議 員補助款,臺北縣政府乃先後如數核撥經費予受補助之國中 小學校、團體,林永青等人再向受補助之國中小學校、團體 領取補助款,因此詐得如附表一㈠至㈥、附表一之一㈠至㈡ 、附表一之二㈠至㈥之政府撥款金額欄所示補助款(詳細補 助款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撥款金額等, 詳如附表一㈠至㈥、附表一之一㈠至㈡、附表一之二㈠至㈥ 所示)。
四、林永青林子芸陳朝金承前開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聯絡,以相同之方式,與林詩蓮、桃園縣議會 第13屆議員王唯任、呂邱葉、林正峰林光華、邱德順(以 上議員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案件 審理中)、林山峰、蕭峰湧(上二人均已歿,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鄧文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100年度矚訴字第12號裁定停止審理中)、何政雄(已 歿,未據起訴)等人,均明知議員補助款不得用於私人用途 且須覈實報銷,如任意將未記載完備之牋單交由他人使用並 收取議員補助款一定比例之回扣,不僅違背議員補助款制度 設立之原意,且係利用縣議員職務上機會詐取屬公款性質之 補助款,嚴重損害縣政府預算執行之真實與正確性,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經林永青林子芸先 後於84年至86年間與王唯任、何政雄、呂邱葉、林山峰、林 正峰、林光華、邱德順、鄧文昌蕭豐湧等人洽談,由王唯 任等縣議員交付附表二㈠至㈨所示之議員補助款使用權予宏 傑關係企業使用,即渠等縣議員分別在不詳時、地,將已簽 名或蓋章之空白議員補助款申請書交與林永青林子芸,並 收取該補助款額度3成至3.5成不等現金,林永青林子芸



將議員補助款使用權額度與空白議員補助款申請書,持交林 詩蓮登帳,並向附表二㈠至㈨所示之受補助國中小學校招攬 工程採購案,經其等同意後,再由陳朝金及集團內不知情之 人員分別填載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名稱於前開取得之空白 議員補助款申請書,送交(或由縣議會轉交)桃園縣政府工 務局或教育局等有關單位審核,使桃園縣政府誤以為上開議 員所建議之各筆工程採購案均係縣議員體察桃園縣境內各鄉 鎮市學校之需求,為民眾謀福利而為地方建設事項之建議, 因此於形式審核後即同意補助各該筆工程採購案款,通知受 補助之國中小學校辦理各該筆議員補助款採購案,林永青等 人知悉縣政府同意後,由同具犯意聯絡之陳朝金進行訪價, 並與宏傑關係企業內不知情之人員製作宏傑關係企業所屬三 家公司估價單等文件供學校、機關團體做形式比價,以利學 校辦理採購案之行政流程,惟估價單所載之價格均係實際採 購價格約3倍以上,以確保宏傑關係企業有所獲利,待完成 工程採購案後,由不知情之宏傑關係企業人員代為檢附不實 之憑據(高於實際採購售價3倍以上之單據)經向桃園縣政 府請領上開議員補助款,使不知情之桃園縣政府陷於錯誤, 乃先後如數核撥經費予受補助之學校,林永青等人再向學校 領取補助款,因此詐得如附表二㈠至㈨政府撥款金額欄所示 補助款(詳細補助款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 、撥款金額等如附表二㈠至㈨所示)。
貳、臺北縣議員部分(即張金榮李學益何玉枝王景源、胡 憲章、朱永惠部分):
一、張金榮(第13屆、第14屆)、李學益(第13屆、第14屆)、 何玉枝(第13屆、第14屆)、王景源(第14屆)、胡憲章( 第13屆)、朱永惠(第13屆)等人擔任臺北縣議員期間,均 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即臺北縣議會)所屬機關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均明知臺北縣政府考量臺北 縣縣議員均係由縣民選舉產生、為民喉舌之民意代表,為不 負選民之託付,各縣議員均有義務及權利為地方謀福利、為 地方爭取經費,且因縣府無法一一顧及各地方之需求,乃編 列預算給予每位縣議員每年固定額度之地方建設配合款、統 籌分配款,作為議員補助款,並明定地方建設經費、統籌分 配款之支用範圍限於縣境內國中小學教學設備及活動、村里 辦公處設備或公益活動、縣級以上政府登記立案之社團等設 備及活動等公眾用途,不得使用於私人用途且須覈實報銷; 而張金榮李學益何玉枝王景源胡憲章朱永惠亦明 知上開議員補助款之動支撥用,須由其本人填具議員牋單, 載明動支經費年度、補助對象、用途及補助金額後,由議員



或經由臺北縣議會送交臺北縣政府,再由臺北縣政府通知受 補助對象,俟受補助對象陳報擬受補助相關計畫文件,經主 管機關核定後,受補助單位須依計畫執行,並檢附原始憑據 辦理經費核銷,如預先將議員牋單委由廠商等他人使用,而 未實際體察民眾需求,顯係以不法方法詐取屬公款性質之補 助款,而受補助單位亦無法獲得與補助款金額價值相當之修 繕或設備,將嚴重損害縣政府預算執行之真實性及上開補助 款制度之原意,竟認上開議員補助款之動支於議員職務上有 可乘之機,而分別與林永青林子芸陳朝金、林詩蓮等人 為下列行為:
張金榮曾任臺北縣議會第13屆、第14屆議員,係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於擔任議員之85年間某日,經林永青在 其臺北縣烏來鄉○○路00號住處向其表示,若交付可動支 撥用議員補助款而僅記載經費年度並簽名之空白牋單,地 方建設配合款部分將給付補助金額2成半至3成之款項,統 籌分配款部分將給付補助金額1成半至2成之款項,以資酬 謝,張金榮為圖得私人不法利益,竟與林永青林子芸陳朝金、林詩蓮等人基於意圖為渠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聯絡,先後自85年間某日起至90年間某日止,在張金榮上 開住處或臺北縣議會張金榮議員研究室陸續簽立空白之議 員牋單交予林永青及其所屬宏傑關係企業任意使用,林永 青則先後將等同上開補助額度1成半至3成不等之現金交給 張金榮林永青於取得空白牋單後,即基於上開概括犯意 ,自行或透過不知情宏傑關係企業內部業務人員以可代為 爭取議員配合款經費為號召,陸續向附表一㈠所示之學校 、團體等招攬採購案,經各國中小學校、團體等單位同意 後,林永青林子芸陳朝金、林詩蓮等人再自85年間某 日起至90年間某日止,在宏傑關係企業之營業所內,分別 填載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名稱於前述空白議員牋單後, 以張金榮或其議員助理名義送交臺北縣政府,使臺北縣政 府誤以為張金榮出具之議員牋單係其本人體察民意後所為 建議且將依規定辦理而陷於錯誤,因之同意補助各該筆採 購案款,並知會受補助之學校、團體等辦理議員補助款採 購案,林永青等人知悉臺北縣政府同意後,即由同具犯意 聯絡之陳朝金進行訪價,並與宏傑關係企業內不知情之人 員製作宏傑關係企業所屬三家公司估價單等文件供學校、 機關團體做形式比價,以利學校辦理採購案之行政流程, 惟估價單所載之價格均係實際採購價格約3倍以上,以確 保宏傑關係企業有所獲利,待完成工程採購案後,由不知 情之宏傑關係企業人員代為檢附不實之憑據(高於實際採



購售價3倍以上之單據)經向臺北縣政府請領上開議員補 助款,使不知情之臺北縣政府陷於錯誤,乃先後如數核撥 經費予受補助之學校、團體,林永青等人再向學校、團體 領取補助款,因此共同詐得如附表一㈠政府撥款金額欄所 示補助款(詳細補助款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 金額、撥款金額等詳如附表一㈠所示)。
李學益擔任臺北縣議會第13屆議員期間,係依據法令從事 公務之人員,於86年間為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竟與林子芸林永青陳朝金、林詩蓮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 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將名下應撥用於各民間團體、里辦 公處及學校等之議員補助款額度,以簽立空白牋單(除簽 名以外,其餘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用途別、撥款 日期、補助金額等欄位均空白)之方式,將如附表一㈡所 示議員補助款以額度約3成至3.5成不等之代價,經林子芸 接洽而販售予宏傑關係企業任意使用,林子芸於取得上開 空白牋單後交回至宏傑關係企業會計林詩蓮登帳,並請領 相當補助款額度3成至3.5成不等之現金轉交予李學益。林 永青所屬宏傑關係企業於取得上開李學益簽具之空白議員 牋單後,由林永青或透過不知情宏傑關係企業內部業務人 員以可代為爭取議員配合款經費為號召,陸續向附表一㈡ 所示之學校等招攬採購案,經各國中小學校等單位同意後 ,林永青林子芸陳朝金等人再於宏傑關係企業之營業 所內,先後填載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名稱於前述空白議 員牋單後,以李學益或其議員助理名義送交臺北縣政府, 使臺北縣政府誤以為李學益出具之議員牋單係其本人體察 民意、知悉受補助單位確有此需求必要後所為建議且將依 規定辦理而陷於錯誤,因之同意補助各該筆採購案款,並 知會受補助之學校辦理議員補助款採購案,林永青等人知 悉臺北縣政府同意後,即由同具犯意聯絡之陳朝金進行訪 價,並與宏傑關係企業內不知情之人員製作宏傑關係企業 所屬三家公司估價單等文件供學校做形式比價,以利國中 小學校辦理採購案之行政流程,惟估價單所載之價格均係 實際採購價格約3倍以上,以確保宏傑關係企業有所獲利 ,待完成工程採購案後,由不知情之宏傑關係企業人員代 為檢附不實之憑據(高於實際採購售價3倍以上之單據) 經向臺北縣政府請領上開議員補助款,使不知情之臺北縣 政府陷於錯誤,乃先後如數核撥經費予受補助之國中小學 校,林永青等人再向國中小學校領取補助款,因此共同詐 得如附表一㈡政府撥款金額欄所示補助款(詳細補助款年 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撥款金額等詳如附



表一㈡所示)。
何玉枝擔任臺北縣議會第13屆、第14屆議員期間之87年至 88年間,為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竟與林子芸林永青、陳 朝金、林詩蓮等人基於意圖為其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 絡,將名下應撥用於各民間團體、里辦公處及學校等之議 員補助款額度,以簽立空白牋單(除簽名以外,其餘年度 、經費別、受補助單位、用途別、撥款日期、金額等欄位 均空白)之方式,將如附表一㈢所示議員補助款以額度約 3成至3.5成不等之代價,經林子芸接洽而販售予宏傑關係 企業任意使用,林子芸於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即交回至宏 傑關係企業會計林詩蓮登帳,並請領相當補助款額度3成 至3.5成不等之現金轉交予何玉枝資為不法利益。林永青 所屬宏傑關係企業於取得上開何玉枝簽具之空白議員牋單 後,由林永青或透過不知情宏傑關係企業內部業務人員以 可代為爭取議員配合款經費為號召,陸續向附表一㈢所示 之學校等招攬採購案,經各國中小學校等單位同意後,林 永青、林子芸陳朝金等人再於宏傑關係企業之營業所內 ,先後填載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名稱於前述空白議員牋 單後,以何玉枝或其議員助理名義送交臺北縣政府,使臺 北縣政府誤以為何玉枝出具之議員牋單係其本人體察民意 、知悉受補助單位確有此需求必要後所為建議且將依規定 辦理而陷於錯誤,因之同意補助各該筆採購案款,並知會 受補助之學校辦理議員補助款採購案,林永青等人知悉臺 北縣政府同意後,即由同具犯意聯絡之陳朝金進行訪價, 並與宏傑關係企業內不知情之人員製作宏傑關係企業所屬 三家公司估價單等文件供學校做形式比價,以利國中小學 校辦理採購案之行政流程,惟估價單所載之價格均係實際 採購價格約3倍以上,以確保宏傑關係企業有所獲利,待 完成工程採購案後,由不知情之宏傑關係企業人員代為檢 附不實之憑據(高於實際採購售價3倍以上之單據)經向 臺北縣政府請領上開議員補助款,使不知情之臺北縣政府 陷於錯誤,乃先後如數核撥經費予受補助之國中小學校, 林永青等人再向國中小學校領取補助款,因此共同詐得如 附表一㈢政府撥款金額欄所示補助款(詳細補助款年度、 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撥款金額等詳如附表一 ㈢所示)。
王景源於擔任第14屆議員期間之87年3月至同年6月間某日 ,林永青在臺北縣板橋市王景源議員服務處內,向其表示 若交付可動支撥用議員補助款而僅記載經費年度、補助金 額並簽名或蓋章之空白牋單,將給付補助款金額約3成之



款項以資酬謝,王景源為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竟與林永青林子芸陳朝金、林詩蓮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 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陸續於87年6月4日或其前後幾 日、6月23日或其前後幾日,由王景源在其上開服務處簽 立空白議員牋單並交予林永青使用,林永青隨即在上址轉 交現金45萬元、120萬元予王景源收受以資酬謝;林永青 於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基於上開概括犯意,向附表一㈣ 所示之各學校招攬採購案,經各學校同意後,林永青、林 子芸、陳朝金、林詩蓮等人再於87年6月以後之某日起在 宏傑關係企業之營業所內,分別填載受補助對象、補助項 目名稱於前述空白議員牋單後,以王景源或其助理名義送 交臺北縣政府,使臺北縣政府誤以為王景源出具之議員牋 單係其本人體察民意後所為建議且將依規定辦理而陷於錯 誤,因之同意補助各該筆採購案款,並知會受補助之學校 、團體等辦理議員補助款採購案,林永青等人知悉臺北縣 政府同意後,即由同具犯意聯絡之陳朝金進行訪價,並與 宏傑關係企業內不知情之人員製作宏傑關係企業所屬三家 公司估價單等文件供學校、機關團體做形式比價,以利學 校辦理採購案之行政流程,惟估價單所載之價格均係實際 採購價格約3倍以上,以確保宏傑關係企業有所獲利,待 完成工程採購案後,由不知情之宏傑關係企業人員代為檢 附不實之憑據(高於實際採購售價3倍以上之單據)經向 臺北縣政府請領上開議員補助款,使不知情之臺北縣政府 陷於錯誤,乃先後如數核撥經費予受補助之學校、團體, 林永青等人再向學校、團體領取補助款,因此共同詐得如 附表一㈣政府撥款金額欄所示補助款(詳細補助款年度、 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撥款金額等詳如附表一 ㈣所示)。
胡憲章擔任臺北縣議會第13屆議員之85年至86年間,為圖 私人不法之利益,竟與林永青林子芸陳朝金、林詩蓮 基於意圖為其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將名下應撥用 於各民間團體、里辦公處及學校等之議員補助款額度,以 簽立空白牋單(除簽名以外,其餘年度、經費別、受補助 單位、用途別、撥款日期、補助金額等欄位均空白)之方 式,將如附表一㈤所示議員補助款以額度約3成至3.5成不 等之代價,經林子芸接洽而販售予林永青所屬宏傑關係企 業任意使用,林子芸於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即交回至宏傑 關係企業會計林詩蓮登帳,並陸續請領相當補助款額度3 成至3.5成不等之現金轉交予胡憲章資為不法利益。林永 青所屬宏傑關係企業於取得上開胡憲章簽具之空白議員牋



單後,由林永青或透過不知情宏傑關係企業內部業務人員 以可代為爭取議員配合款經費為號召,陸續向附表一㈤所 示之學校等招攬採購案,經各國中小學校等單位同意後, 林永青林子芸陳朝金等人再於宏傑關係企業之營業所 內,先後填載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名稱於前述空白議員 牋單後,以胡憲章或其議員助理名義送交臺北縣政府,使 臺北縣政府誤以為胡憲章出具之議員牋單係其本人體察民 意、知悉受補助單位確有此需求必要後所為建議且將依規 定辦理而陷於錯誤,因之同意補助各該筆採購案款,並知 會受補助之學校辦理議員補助款採購案,林永青等人知悉 臺北縣政府同意後,即由同具犯意聯絡之陳朝金進行訪價 ,並與宏傑關係企業內不知情之人員製作宏傑關係企業所 屬三家公司估價單等文件供學校做形式比價,以利國中小 學校辦理採購案之行政流程,惟估價單所載之價格均係實 際採購價格約3倍以上,以確保宏傑關係企業有所獲利, 待完成工程採購案後,由不知情之宏傑關係企業人員代為 檢附不實之憑據(高於實際採購售價3倍以上之單據)經 向臺北縣政府請領上開議員補助款,使不知情之臺北縣政 府陷於錯誤,乃先後如數核撥經費予受補助之國中小學校 ,林永青等人再向國中小學校領取補助款,因此共同詐得 如附表一㈤政府撥款金額欄所示補助款(詳細補助款年度 、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撥款金額等詳如附表 一㈤所示)。
朱永惠擔任臺北縣議會第13屆、第14屆議員之85年至87年 間(扣除86年11月25日至87年1月21日另案羈押期間), 為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竟與林永青林子芸陳朝金、林 詩蓮等人基於意圖為其等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將名 下應撥用於各民間團體、里辦公處及學校等之議員補助款 額度,以簽立空白牋單(除簽名以外,其餘年度、經費別 、受補助單位、用途別、撥款日期、補助金額等欄位均空 白)之方式,將如附表一㈥所示議員補助款以額度約3成 至3.5成不等之代價,經林子芸接洽而販售予林永青所屬 宏傑關係企業任意使用,林子芸於取得上開空白牋單後即 交回至宏傑關係企業會計林詩蓮登帳,並陸續請領相當補 助款額度3成至3.5成不等現金轉交予朱永惠林永青所屬 宏傑關係企業於取得上開朱永惠簽具之空白議員牋單後, 由林永青或透過不知情宏傑關係企業內部業務人員以可代 為爭取議員配合款經費為號召,陸續向附表一㈥所示之學 校等招攬採購案,經各國中小學校等單位同意後,林永青林子芸陳朝金等人再於宏傑關係企業之營業所內,先



後填載受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名稱於前述空白議員牋單後 ,以朱永惠或其議員助理名義送交臺北縣政府,使臺北縣 政府誤以為朱永惠出具之議員牋單係其本人體察民意、知 悉受補助單位確有此需求必要後所為建議且將依規定辦理 而陷於錯誤,因之同意補助各該筆採購案款,並知會受補 助之學校辦理議員補助款採購案,林永青等人知悉臺北縣 政府同意後,即由同具犯意聯絡之陳朝金進行訪價,並與 宏傑關係企業內不知情之人員製作宏傑關係企業所屬三家 公司估價單等文件供學校做形式比價,以利國中小學校辦 理採購案之行政流程,惟估價單所載之價格均係實際採購 價格約3倍以上,以確保宏傑關係企業有所獲利,待完成 工程採購案後,由不知情之宏傑關係企業人員代為檢附不 實之憑據(高於實際採購售價3倍以上之單據)經向臺北 縣政府請領上開議員補助款,使不知情之臺北縣政府陷於 錯誤,乃先後如數核撥經費予受補助之國中小學校,林永 青等人再向國中小學校領取補助款,因此共同詐得如附表 一㈥政府撥款金額欄所示補助款(詳細補助款年度、經費 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撥款金額等詳如附表一㈥所 示)。
叁、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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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