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宏泰鋼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中
被 告 高蔚文
曾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五日內提出被告曾正義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供本院參酌。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