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林清薇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朱俊興(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
林內鄉○○村○○00○0 號),於103 年11月21日死亡,並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