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魏秀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政偉
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雲林縣四湖鄉之番王薑母鴨?如 是,請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及近3 個 月之薪資證明(如無法提出者,應提出收入切結書)。另說明 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薪資證明,若 無,亦請說明之。
㈡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最近2 個月之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交通費 、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漁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房租金之支出必要?如有,請提出載 有租賃地址、有效租賃期間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每月實際支出 房租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紀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㈣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 說明之。
㈤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 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說明聲請人除投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是否 尚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其他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以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 納保險費金額?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㈦說明長女吳宛齡是否已就業?若是,則其每月是否固定(或不 固定)支付扶養費予聲請人?金額?並提出吳宛齡之102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
㈧說明聲請人與前配偶吳螢典就吳沛宣、吳沛珊之扶養費分擔情 形?每月各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吳沛宣、吳沛珊之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
㈨說明聲請人魏秀麗、長女吳宛齡、次女吳沛宣、參女吳沛珊有 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房租津貼)或 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