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6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 訟
共同代理人 佘瑞隆
楊海波
蔡婉玉
被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訴訟代理人 歐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1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二編號1 「地號」欄中關於「634-1 地號內」之記載,應更正為「643-1 地號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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