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04號
ULDV,102,訴,404,2015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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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瑞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林瑞明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499,8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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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