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2年度,4號
ULDV,102,司執消債清,4,20150206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麗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彦
代 理 人 許至翔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有之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件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林麗文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 自102 年11月15日下午5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 2 年度消債清字第5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債務人裁定開 始清算時,陳報尚有屬於清算財產之郵局存款餘額新臺幣( 下同)588 元、彰化銀行存款餘額212 元、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保單2 筆、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2 筆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單1 筆,此外別無其他財產,有債務 人所提清算財團財產範圍狀、郵局及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 細、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 月7 日國壽字第00 0000000 號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 月8 日 民事陳報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 月6 日壽字第 0000000000號函、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6至71頁、77 頁、85至86頁、101 頁、131 頁)。其中關於國泰人壽保單 部分,經本院通知該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已將2 筆保單解 約金計10,527元檢送本院(見本院卷第155 至156 頁);而



郵政壽險保單部分,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略以:案 關壽險契約業於103 年1 月28日由滿期受益人領取滿期保險 金27,677元,契約消滅,無保險給付債權可供執行等語(見 本院卷第150 頁);另關於新光人壽保單部分,經該保險公 司陳報略以:債務人於本公司保險之保單為終身醫療健康保 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終身還本保險(保單號碼: 0000000000)各1 筆,要保人分別為高瑋傑李侑財,被保 險人皆為債務人,截至102 年12月30日之預估解約金分別為 1,321 元、18,576元,解約金受領人為要保人等語(見本院 卷第85頁、151 頁);復據債務人到院陳稱略以:關於郵局 、彰化銀行之存款588 元、212 元、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1, 321 元之部分,可以提出等值現金予法院分配,而郵局保單 滿期金27,677元、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18,576元之部分,因 為金額比較大,且郵局滿期金已在103 年1 月由受益人即其 先生領回,作為生活費用支出已無賸餘,另新光人壽保單之 要保人為其先生,無法解除保險契約,故其沒有辦法再負擔 等值金額,提出供清算財產分配等語(見本院103 年11月21 日執行筆錄),嗣並於同日提出等值現款2,121 元【計算式 :588 +212 +1,321 =2,121 】供本件分配以代處分;準 此,債務人僅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又本院已於103 年 3 月21日以雲院通102 司執消債清庚消字第4 號函通知各債 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僅債 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具狀表示債務人名下保單應解約變價或提出等值現金分配 ,另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示願比照最大債 權銀行意見辦理,爰審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處分方式已提供債 權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及為減省債權人與債務人時間、勞力 、費用之支出,依據首揭規定,以不召集債權人會議為宜, 並裁定清算財產之處分方法以代債權人會議之決議。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
┌───┬─────────┬────┬──────┐
│ 項次 │ 清算財產 │ 價值 │ 處分方法 │
├───┼─────────┼────┼──────┤
│ 一 │中華郵政古坑東和郵│ 588元│製作分配表分│
│ │局之存款 │ │配予債權人 │




├───┼─────────┼────┼──────┤
│ 二 │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 212元│ 同上 │
│ │行之存款 │ │ │
├───┼─────────┼────┼──────┤
│ 三 │新光人壽之保單解約│ 1,321元│ 同上 │
│ │金(保單號碼: │ │ │
│ │0000000000) │ │ │
├───┼─────────┼────┼──────┤
│ 四 │國泰人壽之保單解約│10,527元│ 同上 │
│ │金(保單號碼: │ │ │
│ │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